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