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需要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的設立條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