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離婚冷靜期引發網友的熱烈討論。但是,相比“離婚冷靜期”,全新權力的誕生——居住權,也是十分值得關注的,重慶離婚房屋律師特作解析。
一、《民法典》居住權規定
民法典草案的物權編中增加了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討論已超過20年的居住權制度有望塵埃落定。
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確立在不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可以擁有在房屋居住的權利。但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居住權有一定的時效,且不得繼承。
規定一出,好多人都蒙了搞不懂什么意思,有人還以為是不是以后租房就可以賴著不走了?其實不是這樣的。
住在一個地方還真不意味著你擁有對這個房屋的法定居住權。夫妻之間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這些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情況統統不屬于居住權。
租房要簽租房合同,居住權要簽居住權合同,居住人須產權人允許并登記才能獲得居住權。
民法典草案中所指的居住權,也并不等同于日常租賃關系中獲得的對房屋的使用權。居住權與租賃權在根本上是不一樣的,兩者權利的性質不一樣,居住兩者權利的性質不一樣,居住權人的地位也比承租人的要高。
二、《民法典》居住權關鍵詞:無償設立
重慶律師認為這條法規本質上是對婚姻法的一個補充。
按照現行婚姻法,男方婚前買房然后結婚,離婚后房子歸男方所有女方掃地出門。好多婦女對這種規定不滿:婚后我養孩子做家務照顧老人付出那么多,憑什么一離婚就得掃地出門了?
現在好了,“居住權”來了——結婚前或者婚后要求男方給自己設置一個居住權,這樣即使離婚了男方也無權把你趕走。“居住權”客觀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初衷是好的。

三、《民法典》居住權與房地產
相比“婚者”有其居,“居住權”更大的意義是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
“居住權”就像給房子打了一個標簽,有這個標簽的房子是比較難賣的,因為誰都怕自己買了個房子里邊還住著個大爺,人家受法律保護不能把他趕走。
所以二手房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打擊,人們為確保買到的房“干凈”,就只能從房地產商那里拿一手房。
二手房價值暴跌,“買房—抵押貸款—買房”的資金鏈也就斷了,這對炒房團來說是毀滅性打擊,房地產可能真正迎來了“房住不炒”的時代。
四、《民法典》居住權可能有哪些問題?
當然,居住權的出爐也帶來一些問題:
1、比如先前提議的“以房養老”。
老人抵押房子換錢養老,現在房子商業價值沒了,哪個金融機構還接受抵押呢?
2、再比如夫妻矛盾。
以前結婚女方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署自己名字,現在就得要求設置居住權了,署名沒有實際意義,居住權才是致命的。
總體說來“居住權”的出爐一方面是為保障婚姻弱勢群體享有居住權,一方面貫徹“房住不炒”原則打壓炒房團、虛假銷售,注定會產生巨大影響。
此外,居住權適用的范圍有多大?沒有說是以房養老,也沒有說具體的模式、對象范圍。究竟是把自己的房子賣掉之后自己設立的居住權,還是他人為你設立的居住權?涉及到一系列的費用開支,這個費用究竟是誰來負擔、是誰來約定、怎么約定?一系列的問題都有待在實踐中解決。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重慶離婚房屋律師:《民法典》居住權是什么 對婚姻家庭有何影響”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一、《民法典》居住權規定
民法典草案的物權編中增加了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討論已超過20年的居住權制度有望塵埃落定。
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確立在不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可以擁有在房屋居住的權利。但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居住權有一定的時效,且不得繼承。
規定一出,好多人都蒙了搞不懂什么意思,有人還以為是不是以后租房就可以賴著不走了?其實不是這樣的。
住在一個地方還真不意味著你擁有對這個房屋的法定居住權。夫妻之間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這些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情況統統不屬于居住權。
租房要簽租房合同,居住權要簽居住權合同,居住人須產權人允許并登記才能獲得居住權。
民法典草案中所指的居住權,也并不等同于日常租賃關系中獲得的對房屋的使用權。居住權與租賃權在根本上是不一樣的,兩者權利的性質不一樣,居住兩者權利的性質不一樣,居住權人的地位也比承租人的要高。
二、《民法典》居住權關鍵詞:無償設立
重慶律師認為這條法規本質上是對婚姻法的一個補充。
按照現行婚姻法,男方婚前買房然后結婚,離婚后房子歸男方所有女方掃地出門。好多婦女對這種規定不滿:婚后我養孩子做家務照顧老人付出那么多,憑什么一離婚就得掃地出門了?
現在好了,“居住權”來了——結婚前或者婚后要求男方給自己設置一個居住權,這樣即使離婚了男方也無權把你趕走。“居住權”客觀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初衷是好的。

三、《民法典》居住權與房地產
相比“婚者”有其居,“居住權”更大的意義是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
“居住權”就像給房子打了一個標簽,有這個標簽的房子是比較難賣的,因為誰都怕自己買了個房子里邊還住著個大爺,人家受法律保護不能把他趕走。
所以二手房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打擊,人們為確保買到的房“干凈”,就只能從房地產商那里拿一手房。
二手房價值暴跌,“買房—抵押貸款—買房”的資金鏈也就斷了,這對炒房團來說是毀滅性打擊,房地產可能真正迎來了“房住不炒”的時代。
四、《民法典》居住權可能有哪些問題?
當然,居住權的出爐也帶來一些問題:
1、比如先前提議的“以房養老”。
老人抵押房子換錢養老,現在房子商業價值沒了,哪個金融機構還接受抵押呢?
2、再比如夫妻矛盾。
以前結婚女方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署自己名字,現在就得要求設置居住權了,署名沒有實際意義,居住權才是致命的。
總體說來“居住權”的出爐一方面是為保障婚姻弱勢群體享有居住權,一方面貫徹“房住不炒”原則打壓炒房團、虛假銷售,注定會產生巨大影響。
此外,居住權適用的范圍有多大?沒有說是以房養老,也沒有說具體的模式、對象范圍。究竟是把自己的房子賣掉之后自己設立的居住權,還是他人為你設立的居住權?涉及到一系列的費用開支,這個費用究竟是誰來負擔、是誰來約定、怎么約定?一系列的問題都有待在實踐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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