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報告指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民法典草案。代表們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編纂和立法的意義,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并結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
同時,就提出的修改意見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有關負責同志的意見。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作了一百余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四十余處。
一、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
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有的代表提出,應當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業主的知情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二、違反消防的行為,物業服務人也應當予以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處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對于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也應當予以制止。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對這一款作相應的修改。
三、明確物業不得用停電、停水、停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物業服務人員采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對業主的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建議予以規范。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條增加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四、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也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是保護人格權的一種重要方式,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建議將賠禮道歉請求權納入這一規定之中。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增加相應的規定。

五、有關性騷擾條款的規定針對性更明確
禁止性騷擾入法是人格權編草案的亮點之一。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對禁止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作了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有的代表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使規定的針對性更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作相應的修改。
六、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的主體范圍擴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有的代表提出,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外,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應當承擔這一保密義務。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條修改為: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父母離婚孩子歸誰已滿8周歲子女有話語權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具體規定如下: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有的代表提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該款中增加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列入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列舉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受害人治療和康復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費用,建議參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相關內容。
九、醫療費用不屬于病歷資料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病理資料、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的義務作了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以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有的代表提出,根據國家關于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醫療費用不屬于病歷資料的內容,建議刪除。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刪除這一款中的“醫療費用”。
十、明確了地陷、塌陷造成損害應承擔責任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地方發生地面塌陷致人損害問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并對因他人原因導致倒塌、塌陷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
十一、明確了高空拋物由公安等機關查找責任人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拋物或者墜物行為危害公眾安全,公安機關有責任進行調查以查清責任人,建議將“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等機關”。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中的“有關機關”修改為“公安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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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民法典草案。代表們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編纂和立法的意義,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并結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
同時,就提出的修改意見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有關負責同志的意見。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作了一百余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四十余處。
一、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
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有的代表提出,應當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業主的知情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二、違反消防的行為,物業服務人也應當予以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處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對于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也應當予以制止。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對這一款作相應的修改。
三、明確物業不得用停電、停水、停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物業服務人員采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對業主的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建議予以規范。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條增加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四、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也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是保護人格權的一種重要方式,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建議將賠禮道歉請求權納入這一規定之中。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增加相應的規定。

五、有關性騷擾條款的規定針對性更明確
禁止性騷擾入法是人格權編草案的亮點之一。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對禁止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作了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有的代表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使規定的針對性更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作相應的修改。
六、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的主體范圍擴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有的代表提出,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外,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應當承擔這一保密義務。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條修改為: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父母離婚孩子歸誰已滿8周歲子女有話語權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具體規定如下: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有的代表提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該款中增加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列入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列舉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受害人治療和康復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費用,建議參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相關內容。
九、醫療費用不屬于病歷資料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病理資料、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的義務作了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以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有的代表提出,根據國家關于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醫療費用不屬于病歷資料的內容,建議刪除。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刪除這一款中的“醫療費用”。
十、明確了地陷、塌陷造成損害應承擔責任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地方發生地面塌陷致人損害問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并對因他人原因導致倒塌、塌陷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
十一、明確了高空拋物由公安等機關查找責任人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拋物或者墜物行為危害公眾安全,公安機關有責任進行調查以查清責任人,建議將“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等機關”。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中的“有關機關”修改為“公安等機關”。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中國首部民法典表決剛剛通過!實質性修改四十余處 這些要點要記”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