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久禁難止。重慶交通事故律師談談危險駕駛犯罪辯護的思路和方法。
一、醉駕案件有以下五個特點:
1、犯罪構成要件的邊界清晰,定性明確
2、最高刑為拘役,量刑的裁量空間很小
3、犯罪的過程簡單且基本沒有爭議
4、證據數量少且定罪量刑核心證據單一
5、刑事與行政交叉
二、醉駕案件的辦案思路
醉駕案件辦案思路可以概況為“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
“一個中心”即重點圍繞司法鑒定意見書(血液乙醇檢驗報告)尋找辯點。
“兩個基本點”即兩大辯護重點:
1、檢材的鑒真,也就是檢材合法性真實性審查;
2、非法鑒定意見的排除,也就是對鑒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
醉駕案件一般包括“喝酒→開車→上路→醉酒”四個環節,每一環節都能尋找到辯點。醉駕案件的無罪辯護,則一般必須在“醉酒”這個環節上突破,排除鑒定意見(“醉酒”的標準: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
辯護的關鍵應當集中于:
1、檢材(血樣)的取得過程,是否合法
2、鑒定意見本身是否科學、準確、可靠

三、醉駕案件的辦理方法
(一)辦理方法之一:檢材(血樣)的鑒真
醉駕案件的辦理首先可以從檢材(血樣)的鑒真入手。重慶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歷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討論:
1、檢材取得(抽取血樣)行為的性質:行政強制措施、刑事偵查或者初查;
2、檢材取得(抽取血樣)行為合法性審查(法律層面規范);
3、檢材取得(抽取血樣)行為合法性審查(技術層面規范);
4、檢材取得(抽取血樣)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方法;
5、檢材的保管、送檢、流轉環節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
其中:
1.抽取血樣行為的性質
關于抽取血樣行為的性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等規定,更傾向于醉駕案件的抽取血樣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認為,將抽取血樣行為理解為刑事偵查或刑事立案前的初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的定義及“先立案后偵查”的一般規定,也模糊了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過程中,行政程序向刑事程序轉化的時間節點。
2.抽取血樣行為合法性審查(法律層面)
基于抽取血樣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的理解和自己的辦案經歷,可在實踐中辯護人辦理醉駕案件可以重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二十條等規定,對抽取血樣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3.抽取血樣行為合法性審查(技術層面)
在法律層面進行合法性審查之外,提出對抽取血樣的技術層面也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
涉及具體的環節包括:采血方法、消毒劑、盛裝容器、標識與封裝、保管與送檢。
參考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包括GB 19522-2010《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第5.3.1條和GA/T 1556-2019《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范》。
結合具體案例,抽取血樣的合法性審查中容易發現問題的途徑具體包括: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
2、血樣提取過程的視頻
3、送檢和受理的登記表
另外,也提醒刑辯同行,檢材保管、送檢、流轉環節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也容易出現合法性問題。
(二)辦理方法之二:非法鑒定意見的排除
在具體案件的刑事辯護中,鑒定意見一直因其權威性專業性,較少被刑事律師作為質證的重點。
在醉駕案件中,鑒定意見可以作為重點關注的辯點,非法鑒定意見的排除往往對醉駕案件有效辯護有重要積極作用。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己的經辦案例,重慶律師總結出醉駕案件中鑒定意見的常見問題主要包括:
1、鑒定過程和鑒定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2、程序(受理程序和實施程序)違反有關規定;
3、同一性和不受污染存疑;
4、意見的形式不符合有關規定,主要內容殘缺;
5、機構未經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鑒定能力存疑。
當然都需要通過具體案例,分別分析出上述問題在實踐當中的具體表現形式。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重慶交通事故律師:醉駕案件辯護的思路與方法”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一、醉駕案件有以下五個特點:
1、犯罪構成要件的邊界清晰,定性明確
2、最高刑為拘役,量刑的裁量空間很小
3、犯罪的過程簡單且基本沒有爭議
4、證據數量少且定罪量刑核心證據單一
5、刑事與行政交叉
二、醉駕案件的辦案思路
醉駕案件辦案思路可以概況為“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
“一個中心”即重點圍繞司法鑒定意見書(血液乙醇檢驗報告)尋找辯點。
“兩個基本點”即兩大辯護重點:
1、檢材的鑒真,也就是檢材合法性真實性審查;
2、非法鑒定意見的排除,也就是對鑒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
醉駕案件一般包括“喝酒→開車→上路→醉酒”四個環節,每一環節都能尋找到辯點。醉駕案件的無罪辯護,則一般必須在“醉酒”這個環節上突破,排除鑒定意見(“醉酒”的標準: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
辯護的關鍵應當集中于:
1、檢材(血樣)的取得過程,是否合法
2、鑒定意見本身是否科學、準確、可靠

三、醉駕案件的辦理方法
(一)辦理方法之一:檢材(血樣)的鑒真
醉駕案件的辦理首先可以從檢材(血樣)的鑒真入手。重慶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歷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討論:
1、檢材取得(抽取血樣)行為的性質:行政強制措施、刑事偵查或者初查;
2、檢材取得(抽取血樣)行為合法性審查(法律層面規范);
3、檢材取得(抽取血樣)行為合法性審查(技術層面規范);
4、檢材取得(抽取血樣)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方法;
5、檢材的保管、送檢、流轉環節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
其中:
1.抽取血樣行為的性質
關于抽取血樣行為的性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等規定,更傾向于醉駕案件的抽取血樣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認為,將抽取血樣行為理解為刑事偵查或刑事立案前的初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的定義及“先立案后偵查”的一般規定,也模糊了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過程中,行政程序向刑事程序轉化的時間節點。
2.抽取血樣行為合法性審查(法律層面)
基于抽取血樣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的理解和自己的辦案經歷,可在實踐中辯護人辦理醉駕案件可以重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二十條等規定,對抽取血樣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3.抽取血樣行為合法性審查(技術層面)
在法律層面進行合法性審查之外,提出對抽取血樣的技術層面也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
涉及具體的環節包括:采血方法、消毒劑、盛裝容器、標識與封裝、保管與送檢。
參考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包括GB 19522-2010《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第5.3.1條和GA/T 1556-2019《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范》。
結合具體案例,抽取血樣的合法性審查中容易發現問題的途徑具體包括: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
2、血樣提取過程的視頻
3、送檢和受理的登記表
另外,也提醒刑辯同行,檢材保管、送檢、流轉環節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也容易出現合法性問題。
(二)辦理方法之二:非法鑒定意見的排除
在具體案件的刑事辯護中,鑒定意見一直因其權威性專業性,較少被刑事律師作為質證的重點。
在醉駕案件中,鑒定意見可以作為重點關注的辯點,非法鑒定意見的排除往往對醉駕案件有效辯護有重要積極作用。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己的經辦案例,重慶律師總結出醉駕案件中鑒定意見的常見問題主要包括:
1、鑒定過程和鑒定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2、程序(受理程序和實施程序)違反有關規定;
3、同一性和不受污染存疑;
4、意見的形式不符合有關規定,主要內容殘缺;
5、機構未經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鑒定能力存疑。
當然都需要通過具體案例,分別分析出上述問題在實踐當中的具體表現形式。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重慶交通事故律師:醉駕案件辯護的思路與方法”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