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15年,賀某以每月2500元租金標準將出租車轉租給無從業資格的姜某。2016年,姜某駕車與騎三輪車的洪某碰撞,交警無法查明事故事實,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
法院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機動車一方按無過錯原則承擔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存在過錯且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情況下才能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只有確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存在故意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才可免除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能證明洪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或故意,亦不能證明姜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采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故姜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洪某無責任。因姜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予賠償。

按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預見到機動車由他人駕駛可能會產生危險,故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在其出租、出借時可對使用人、駕駛人加以選擇。本案中,事故車輛為出租車,國家對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姜某未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證,故賀某將出租車租賃給未取得從業資格的姜某從事經營活動,應認定為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負賠償責任。判決洪某損失,交強險賠付后不足部分,由何某承擔20%、姜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重慶律師事務所法律貼士:出租車運營者將出租車租賃給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應認定為未盡到選任上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對事故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條延伸:個人出借或出租車輛發生事故的責任劃分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從該規定可見,如果車輛所有人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超出了保險責任限額,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資質,或者隱瞞或者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借給他人時,應當預見借給他人所帶來的危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
比如機動車的車況是否良好無瑕疵,借車的使用人是否具有必備的駕駛能力等等。
最后,建議在交付車輛時應當簽訂書面的車輛交付憑證,注明時間、地點、交付人、接受人、雙方交付的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