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而導致的案件,與保險公司涉案方的相關證據確認是十分重要的部分。王海英律師需要在這里強調,這種確認不僅僅體現在關于賠償數額的問題。

案情簡介
2014年9月12日16時45分,在北京市海淀區西小口路小營村社區服務中心門前,劉某厚駕駛車牌號為京QX號小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袁某臣由北向南行走,劉某厚車輛前部與袁某臣身體接觸,造成袁某臣受傷,劉某厚車輛損壞。
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清河大隊認定劉某厚負全部責任。
劉某厚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袁某臣于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共計41天。
出院診斷為:1、右側第2-7肋骨骨折;2、雙肺挫傷;3、雙側胸腔積液;4、腦外傷后神經反應;5、右頂部、右額部皮下血腫;6、右頂部、右肘、右肩皮擦傷;7、右肩部軟組織損傷。
醫院建議袁某臣休息至2014年12月31日,住院期間陪護一人,門診復查,不適隨診。
辦案經過
當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師處時,王海英律師根據當事人的敘述情況認為其中的焦點在于確認相關保險的具體情況。王海英律師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后認為,該案件的重點在于與保險公司方面的溝通,王海英律師建議當事人完整、清晰地記錄任何與該涉事保險公司的一切接觸各個文件形成證據鏈條,以茲證明當事人訴求的合理性。
案件結果
該案件的最終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袁某臣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一萬元,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萬三千一百零二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袁某臣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三萬一千二百三十一元五角九分,扣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給付的一萬元,以上共計六萬四千三百三十三元五角九分(其中二萬七千七百五十元直接向劉某厚支付)。被告劉某厚賠償袁某臣鑒定費二千二百五十元,已付清,并駁回袁某臣其他訴訟請求。
重慶交通律師時評
這個案件中的關鍵爭議焦點問題是需要確認與涉事保險公司方的具體細節問題。此次事故經認定劉某厚負全部責任,其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厚所駕車輛投保了商業三者險,故依據保險合同應該再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理賠,超出商業三者險部分,由劉某厚承擔賠償責任。
袁某臣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袁某臣主張的醫療費中的外購藥品,未提供醫院醫囑,相應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袁某臣主張的營養費,雖未提供需要加強營養的醫囑,但考慮其傷情需要加強營養,法院酌情認定其營養期為45日,按照每天30元標準予以判定;
袁某臣主張的護理費過高,且未提供出院后需要護理的醫囑,其實際住院41天,法院結合其主張的護理人員誤工標準予以判定;
袁某臣主張的交通費過高,且部分票據未能體現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法院酌情予以認定;
袁某臣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法院根據相應的傷殘等級予以判定;
袁某臣主張的住院用品費發生臨近出院期間,不符合常理,且未能體現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思考
在該案中,如果當事人未與保險方的溝通記錄細節,這個案件很可能就是另一種結果。因此王海英律師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于保險方面的細節當事方一定要十分注意,這樣的話當不幸發生意外時才能夠有足夠的依據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