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忻州師范學院一名女博士近日因離職問題被學校告上法庭:不交51萬補償費不能走;博士則認為自己需要支付的是學校為其讀博期間支付的8萬余元費用。那么,在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下,員工不交補償費能不能走?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及其違約金有何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能要求多少違約金?重慶律師特就相關新聞解析員工服務期及其違約金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報道:勞動仲裁后 博士不交51萬補償費不能走?
博士賈某表示:
去年9月,自己向學校提出辭職,距今已有6個月了。當時自己遞交了辭職報告,被學校領導以“不允許”駁回后,她選擇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學校解除勞動關系。
今年3月,該仲裁委裁令忻州師院自裁決生效后30日內終止與賈某的勞動關系,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賈某認為無論根據《勞動合同法》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自己跟忻州師范學院的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但校方始終不放自己的檔案。
但是,忻州師范學院不服仲裁委的這一裁決:
今年4月,該學院將賈某起訴至忻州市忻府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忻州師院“不為被告辦理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并要求賈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1.0504萬元,稱“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費用的情況下,仲裁委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裁決,顯然是違反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網友討論:
@壹貳叁有沒有肆:簽了合同就得按合同辦事
@Nasakim:白拿了三年工資、保險讀博,讀完了換工作…
@野鴨塘河谷:如果入職以后,單位實實在在是出了人力物力財力培養,那肯定是要合同按按規矩辦事!不過,一般情況下,正常辭職,學校是不會完全按照合同上的要求索賠的。。這件事的情況,肯定是這個人和學校產生了糾紛,要不就是想要跳槽去更好的地方,這種情況,在學校太多了。。
@frank20102003:讀博的,我們學校就給保留個編制有財政基本工資,學校每月給一千元生活補貼而已。什么學費住宿費等等都是自己先出。
律師說法:
一、勞動仲裁后 員工不交補償費就不能走?
重慶律師指出,忻州師院在起訴狀中提到“仲裁委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裁決,顯然是違反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該條規定不直接涉及索賠。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在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理應依法辦理相關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除非相關協議或規章制度有其他特別的相反約定,法院很可能會駁回忻州師院的訴請。
至于所謂的51萬元補償費,忻州師院可以依法另行主張。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 用人單位能要求違約金嗎?
關于這一點,重慶律師指出,可以參照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三、補償費51萬元還是84612元?
有關51萬元補償費,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其依據的相關《協議書》和《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是否合法合理。
忻州師范學院頒布的《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若未滿服務期離職應該退回的相關費用。重慶律師指出,該規定是否合法還得看:

1、該學院《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是否依法制定、內容合法及依法公示?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攻讀博士學位及回原單位工作,賈某是否受限于《勞動合同法》有關服務期及其違約金的規定?
上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已經明確: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校方相關《協議書》和《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與相關法律有一定沖突,但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法院在合理范圍內是認可的。當然,具體以當地仲裁委及法院的裁判為準。
一般此類勞動糾紛案件,很多后來以調解結案,因為即使最后員工勝訴了,這些信息均稱為公開信息,會對其以后的再就業有一定的影響。重慶律師提醒,在簽署重要文件前應注意相關違約責任條款,是否能做到風險可控。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女博士離職不交51萬補償費不能走?員工服務期違約及違約金法規”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相關報道:勞動仲裁后 博士不交51萬補償費不能走?
博士賈某表示:
去年9月,自己向學校提出辭職,距今已有6個月了。當時自己遞交了辭職報告,被學校領導以“不允許”駁回后,她選擇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學校解除勞動關系。
今年3月,該仲裁委裁令忻州師院自裁決生效后30日內終止與賈某的勞動關系,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賈某認為無論根據《勞動合同法》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自己跟忻州師范學院的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但校方始終不放自己的檔案。
但是,忻州師范學院不服仲裁委的這一裁決:
今年4月,該學院將賈某起訴至忻州市忻府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忻州師院“不為被告辦理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并要求賈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1.0504萬元,稱“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費用的情況下,仲裁委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裁決,顯然是違反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網友討論:
@壹貳叁有沒有肆:簽了合同就得按合同辦事
@Nasakim:白拿了三年工資、保險讀博,讀完了換工作…
@野鴨塘河谷:如果入職以后,單位實實在在是出了人力物力財力培養,那肯定是要合同按按規矩辦事!不過,一般情況下,正常辭職,學校是不會完全按照合同上的要求索賠的。。這件事的情況,肯定是這個人和學校產生了糾紛,要不就是想要跳槽去更好的地方,這種情況,在學校太多了。。
@frank20102003:讀博的,我們學校就給保留個編制有財政基本工資,學校每月給一千元生活補貼而已。什么學費住宿費等等都是自己先出。
律師說法:
一、勞動仲裁后 員工不交補償費就不能走?
重慶律師指出,忻州師院在起訴狀中提到“仲裁委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裁決,顯然是違反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該條規定不直接涉及索賠。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在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理應依法辦理相關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除非相關協議或規章制度有其他特別的相反約定,法院很可能會駁回忻州師院的訴請。
至于所謂的51萬元補償費,忻州師院可以依法另行主張。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 用人單位能要求違約金嗎?
關于這一點,重慶律師指出,可以參照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三、補償費51萬元還是84612元?
有關51萬元補償費,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其依據的相關《協議書》和《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是否合法合理。
忻州師范學院頒布的《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若未滿服務期離職應該退回的相關費用。重慶律師指出,該規定是否合法還得看:

1、該學院《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是否依法制定、內容合法及依法公示?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攻讀博士學位及回原單位工作,賈某是否受限于《勞動合同法》有關服務期及其違約金的規定?
上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已經明確: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校方相關《協議書》和《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與相關法律有一定沖突,但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法院在合理范圍內是認可的。當然,具體以當地仲裁委及法院的裁判為準。
一般此類勞動糾紛案件,很多后來以調解結案,因為即使最后員工勝訴了,這些信息均稱為公開信息,會對其以后的再就業有一定的影響。重慶律師提醒,在簽署重要文件前應注意相關違約責任條款,是否能做到風險可控。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女博士離職不交51萬補償費不能走?員工服務期違約及違約金法規”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