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律師結合實踐,談談單位出具的僅蓋有印章的證明材料,有法律效力嗎?
案例:
2017年5月5日,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的《證明》,載明“魯商泉城中心廣場A號樓2-820、821號房屋自2013年4月1日起至今該房屋由黃某使用,我公司作為魯商泉城中心廣場物業服務提供方。
但是,該證明僅加蓋了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印章。
后黃某在處理個人事務,向法院提供證據時,以上僅蓋有公司印章的《證明》有效嗎?法院會采信嗎?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也就是說: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單位出具的證明,如僅加蓋該單位印章,而無該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蓋章的,則不符合該條關于單位證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而案例中的黃某,向法院提交的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出具的《證明》,僅加蓋了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印章,不符合該條關于單位證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規定,故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延伸案例:復印件加蓋原出具單位上面的所有印章 是否等同原件?
有一項目投標,要求提供業績材料證明原件“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書、中標通知書”。但在該方投標時提供了“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書、中標通知書”但“中標通知書”已交檔案館存檔,提供的是中標通知書復印件加蓋原出具單位的所有印章,但評標過程中,評標人員認為不是原件作廢標處理,這合理嗎?有無依據?
律師指出:
從證明文件真實性的角度看,如果是提供復印件上有所有的原蓋章單位加蓋的公章,應該也能達到證明作用。
但嚴格按字面講,復印件加蓋公章也仍是復印件。從這個角度講,評標人員這樣處理也不是沒道理。
如果該次投標還沒有結論,可以爭取再溝內通一下,如果已經結束,也不值得再怎么樣了。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準確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最高法:對單位出具的僅蓋有印章的證明材料不予采信”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案例:
2017年5月5日,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的《證明》,載明“魯商泉城中心廣場A號樓2-820、821號房屋自2013年4月1日起至今該房屋由黃某使用,我公司作為魯商泉城中心廣場物業服務提供方。
但是,該證明僅加蓋了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印章。
后黃某在處理個人事務,向法院提供證據時,以上僅蓋有公司印章的《證明》有效嗎?法院會采信嗎?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也就是說: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單位出具的證明,如僅加蓋該單位印章,而無該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蓋章的,則不符合該條關于單位證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而案例中的黃某,向法院提交的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出具的《證明》,僅加蓋了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印章,不符合該條關于單位證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規定,故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延伸案例:復印件加蓋原出具單位上面的所有印章 是否等同原件?
有一項目投標,要求提供業績材料證明原件“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書、中標通知書”。但在該方投標時提供了“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書、中標通知書”但“中標通知書”已交檔案館存檔,提供的是中標通知書復印件加蓋原出具單位的所有印章,但評標過程中,評標人員認為不是原件作廢標處理,這合理嗎?有無依據?
律師指出:
從證明文件真實性的角度看,如果是提供復印件上有所有的原蓋章單位加蓋的公章,應該也能達到證明作用。
但嚴格按字面講,復印件加蓋公章也仍是復印件。從這個角度講,評標人員這樣處理也不是沒道理。
如果該次投標還沒有結論,可以爭取再溝內通一下,如果已經結束,也不值得再怎么樣了。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準確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最高法:對單位出具的僅蓋有印章的證明材料不予采信”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