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聯合發布典型案例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5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理解與適用,向社會明確傳達出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態度。
典型案例背景
據悉,2024年11月18日,“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列舉了十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如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情形。為指導準確理解適用《解釋》,“兩高”同步收集篩選了一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內容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別是以虛假和解方式放棄到期債權逃避執行的侯某某、邱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虛構長期租賃關系逃避執行的邱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的王某、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孫某、劉某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以及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例一:侯某某、邱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本案被執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過和另案當事人邱某達成虛假和解的方式,放棄部分到期債權,并向另案法院申請結案,意圖規避對到期債權的執行,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二:邱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本案中,被執行人邱某與朱某等人串通,偽造長期租賃合同,意圖使被執行房屋在處置中帶租拍賣并由朱某低價買受后出售,以實現非法占有部分房屋價款的目的,進而規避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該案處理中,法院審執部門密切協作,高效開展線索甄別,最終依法追究朱某等人的拒執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態度,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三:王某、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本案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不僅沒有考慮依法履行法律義務,還與妻子共謀以協議離婚的方法將其名下全部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執行。其與妻子漠視法律、對抗執行的行為,既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彰顯了司法公信,具有較好的教育引導意義。
案例四:孫某、劉某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執行和解期間,擔保人孫某、被執行人劉某輝未全面履行和解協議并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系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法院對擔保人孫某、被執行人劉某輝的拒執行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對企圖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進行了嚴厲的懲治,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
案例五: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遵從立法原意,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全面審查證據。要實質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形,是否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積極追求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并注意結合當時經濟市場背景予以綜合考量。對于具有房產擔保,且查封標的物價值超過執行標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僅憑“未報告財產情況”等情形簡單入罪。要注意將涉案企業在判決、裁定執行期間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轉移、隱藏財產”情形加以有效區分,進行客觀評判,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