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忠訴北京市懷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糾紛案——快遞員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三工”情形下工傷事故的認定
裁判要旨
快遞員送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在認定工傷時,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進行認定,而不應適用該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進行認定.
案例詳情
原告康某忠為快遞員,負責在責任區域內投遞和接收快遞。2021年6月24日中午,康某忠午飯后駕駛電動三輪車前往分揀點,沿途繼續派送快遞,因車輛損壞,到某加油站口附近維修車輛。康某忠在車輛修好后,繼續前往分揀點。同日13時55分,康某忠駕駛電動三輪車由西向東逆向行駛,案外人張某駕駛小型轎車由東向北行駛,兩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康某忠受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康某忠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2023年1月16日,康某忠向被告北京市懷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懷柔人力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4月10日,懷柔人力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康某忠受到的傷害,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康某忠不服,遂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懷柔人力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京0116行初196號行政判決:撤銷被告懷柔人力和社會保障局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被告懷柔人力和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康某忠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是:康某忠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還是處于上下班途中,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對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的理解,是指發生事故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事故傷害因工作原因所致。快遞業務系新業態行業,快遞員并無固定的工作場所,在其投遞及接收快遞的區域范圍內,投遞和接收點以及沿途均應視為其工作場所;同時,快遞員亦無明確的上下班時間,投遞及接收快遞的過程均應視為其在工作時間履行工作職責。
本案中,2021年6月24日早上,康某忠正常上班投遞快遞。13時55分,在投遞了快遞前往分揀點的途中,因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損壞,維修后準備繼續前往分揀點時,發生了涉案交通事故,應視為其在工作場所內,即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關于康某忠發生事故時是否在工作時間。康某忠自述其午飯后在前往分揀點的途中投遞了快遞,隨后修車并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同事將其快遞車上未投遞完的快遞拿走處理。結合在案證據,考慮快遞員工作實際及案發時正值618購物節的背景,康某忠的自述具有高度合理性,應認定其發生涉案事故時系在工作時間,而非在上下班途中。
綜上,康某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所致,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予認定工傷情形。懷柔人力和社會保障局對康某忠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屬事實認定不清,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并在法定期限內對康某忠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關聯案例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修正)第 14條第1項、第6項
一審: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2023)京0116行初196號 行政判決 (2023年11月24日)
在處理工傷保險資格認定相關問題時,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提醒您注意以下關鍵點: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典型案例:快遞員康某忠在送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法院認定其屬于“三工”情形下的工傷事故,而非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裁判要點:對于新業態從業人員(如快遞員),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應根據實際工作性質靈活認定,不能簡單套用傳統行業的認定標準。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幫助您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