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秦先生與楊先生案
秦先生與楊先生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楊先生負全部責任,秦先生無責任。楊先生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交通事故致秦先生十級傷殘并造成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損失。雙方協商賠償未果,故秦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及賠償內容

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秦先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1800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秦先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共計87563.74元;鑒定費4350元由楊先生負擔。
秦先生訴稱
秦先生訴稱,在北京市海淀區某路口西50米,秦先生由南向北行走,楊先生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由于楊先生違反交通規則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秦先生受傷。當天,交通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秦先生無責。事故發生后,秦先生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出院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左橈骨遠端骨折等。楊先生的違規駕駛行為導致秦先生至今生活無法自理,故訴至法院,要求楊先生、保險公司賠償秦先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318834.5元。
楊先生辯稱
楊先生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0萬元。秦先生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訴訟費及鑒定費請法院依法認定。
保險公司辯稱
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楊先生駕駛事故車輛在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0萬元,事發在保險期間內。交強險醫療類限額已經使用完畢,商業險已經理賠給楊先生9551元醫療費。對秦先生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秦先生主張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過高,對殘疾賠償金認可秦先生主張的計算方式,但考慮陳舊傷對傷殘等級的影響因素,應當按照舊傷和交通事故傷情的比例來承擔,公司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對十級傷殘的參與度為70%-80%,對殘疾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同意承擔70%-80%的金額。
鑒定與賠償
本案審理中,秦先生委托鑒定機關對其傷殘等級及賠償指數、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關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
被鑒定人秦先生的傷殘程度屬十級、賠償指數為10%;
誤工期限可考慮為90-270日,護理期限可考慮為60-90日,營養期限可考慮為60-90日。
秦先生付鑒定費435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楊先生負全部責任、秦先生無責任,楊先生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2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秦先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合理損失,應由楊先生承擔賠償責任,對楊先生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其承保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賠償后仍有不足的,由楊先生實際承擔。
關于是否應當考慮秦先生陳舊傷對于本次事故損害后果的參與度問題。根據醫院為秦先生出具的CT診斷報告,其胸部、肋骨的診斷報告中顯示左側肋骨有陳舊骨折,髖關節及骨盆,左股骨,左掌腕,左肘關節等部位的診斷報告中均未體現陳舊骨折的異常情形。根據傷殘等級相關鑒定意見,秦先生殘疾等級評定的結論是基于其左腕關節活動受限以及左髖關節功能喪失的后果,與其左側肋骨的陳舊骨折并無關聯。保險公司雖對鑒定意見中秦先生因本案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程度提出異議,認為因秦先生的陳舊傷因素,本案交通事故對秦先生十級傷殘的參與度系70%-80%,但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和楊先生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支持陳舊傷對損害后果的影響,因此法院不采納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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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點:
在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侵權人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對于受害人已存在的陳舊傷,法院指出,侵權人及其保險公司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陳舊傷與事故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未能舉證則應承擔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若受害人無責任,侵權方及其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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