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高速路遺撒物致車輛損壞
小袁駕駛保時捷牌越野小型轎車行駛至高速公路某路段,與主路右側車道內地面遺撒的大石塊發生碰撞,造成轎車輪轂損壞、車輪爆胎等損壞,小袁隨即報警。后小袁將案涉路段的管理養護機構某公路公司及負責管理養護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某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23800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兩公司賠償小袁車輛維修費16660元。
原告主張:管理單位未盡養護義務
原告訴稱,在北京市海淀區某高速路段,其駕駛保時捷牌小汽車由北向南行駛,與主路右側車道內地面遺撒的大石塊發生碰撞,造成小車左前輪輪轂損壞、左前輪爆胎、左后輪輪轂及輪胎損壞。事發后,其報警,某交警支隊對現場進行勘驗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車輪與馬路上的石子碾壓導致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無人受傷。
小袁將案涉車輛送至修理廠進行修理,并支付車輛修理費23800元。他認為,兩被告負有對高速路段的管理養護義務,應及時清除掉落、遺撒或者飄散的障礙物。因其疏于路面巡查,致使車輛受損,故要求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已盡高標準巡查義務
某公路公司、某分公司辯稱,不同意小袁的訴訟請求。兩公司表示,對事發路段的巡視時未發現遺撒物,并已按照國家及地方標準,遠超規定頻率地履行了公路巡視義務。此外,小袁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對事故損失負有一定責任。
法院判決:公路管理方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觀點:管理方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需重點判斷某分公司是否盡到合理的維護義務。根據案件事實,某分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進行核查,未查明遺撒人即直接侵權人;在發生訴訟的情況下,亦未及時調取監控資料作為證據提交,導致遺撒主體及遺撒物存在的時間均無法確定。法院認為,僅有巡視記錄和巡視路線圖無法證明其盡到合理的養護責任。
小袁責任分擔
法院同時認定,小袁在駕駛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部分責任。綜合兩方過錯程度,法院判定某分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因某分公司系某公路公司的分支機構,小袁要求某公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獲得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某公路公司、某分公司賠償小袁車輛維修費16660元,對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管理者責任推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若公共道路管理人無法證明已盡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條明確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責任屬于過錯推定責任。
司法實踐中的責任認定
根據司法實踐,在不同類型道路上(如高速公路、省道、村道),公共道路管理義務的標準需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本案中,某分公司未能查明遺撒人,亦未及時調取監控資料,導致遺撒物存在時間無法確定。僅憑巡視記錄無法證明其無過錯,因此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公眾提醒:共擔安全義務
此外,法官提醒:
公共道路管理人負有對管護路段的管理職責,其未盡清理、防護、警示義務屬于失職。
社會公眾在使用道路時亦需盡注意義務,如因自身過錯導致權益受損,應承擔相應責任。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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