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東城法院對一起因“鮑師傅”商標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進行宣判。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起訴北京佳文佳樂商貿有限公司、北京西貢雨小吃店在其經營的店鋪中使用了“鮑師傅”文字,侵犯了原告對“鮑師傅”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共計6.5萬元。
案件背景

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稱,其通過受讓獲得了第12484211號“鮑師傅”商標的專用權,并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南京、合肥、武漢、成都等多地開設了“鮑師傅”糕點店。在店面招牌、產品標牌及包裝袋上,均大量使用了“鮑師傅”商標。
二被告佳文佳樂公司、西貢雨小吃店所銷售的糕點制品與原告產品極為相似,并且在其店鋪的門頭、柜臺及包裝袋上同樣使用了“鮑師傅”文字。由于該標識與原告商標相同,原告認為二被告的上述行為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因此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0余萬元。
二被告的答辯與抗辯理由
在庭審過程中,二被告表示,所使用的“鮑師傅”文字來源于另一個注冊商標,即第17899096號商標的文字部分。他們主張,該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第43類餐飲服務,而非原告商標所涵蓋的第30類商品(糕點等)。因此,其在提供現場糕點銷售服務的過程中,使用“鮑師傅”文字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審理與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所經營的店鋪銷售的糕點商品,屬于第12484211號“鮑師傅”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被控侵權的“鮑師傅”文字與涉案商標在文字、讀音、含義及排列方式上完全一致,僅在字體上存在細微差別,屬于近似標識。這種使用方式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或誤以為經營者之間存在許可使用或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系。
綜上,法院認為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侵犯了原告對第12484211號“鮑師傅”商標在第30類商品上的專用權。法院一審判決,佳文佳樂公司、西貢雨小吃店的行為構成侵權,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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