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訴離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常住地法院管轄。如果對方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出具居住證明后,可以在經常居住的法院起訴離婚。所以符合條件的,在外地是可以做到的。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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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起訴離婚在外地能辦嗎,需要什么證件,離婚證在外地能辦嗎?
答
如果二人均長期在該地居住是可以的,但要到法院起訴,不能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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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本人在外地可以在外地起訴離婚嗎?
答
雙方在離婚時,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應該判決進行分割,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另外,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就房產分割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選擇起訴。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