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職工在正常上班的過程中碰到道路交通事故并負相同義務的,也應屬非自己關鍵義務,理應確認為工傷,但條件是不可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是吸食毒品、自虐或是自盡的個人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理應確認為工傷:
(一)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中緣故遭受意外損傷的;
(二)上班時間先后在工作場所內,從業與工作中相關的預備性或是結尾工作遭受意外損傷的;
(三)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執行工作崗位職責遭受暴利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危害的;


(五)因工在外期內,因為工作中緣故遭受損傷或是出現意外失蹤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自己關鍵義務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是大城市城市軌道、貨物運輸渡船、火車事故損害的;
(七)法律、行政規章要求應該確認為工傷的其它情況。
二、什么情形能夠是視作為工傷
1、在上班時間和崗位,突發性病癥身亡或是在48鐘頭以內經醫治無效致死的;
2、在搶險救援等維護保養國家主權、集體利益主題活動中遭到損害的;
3、員工原在部隊服現役,因戰、因公負傷傷殘,已獲得改革傷殘軍人證,到勞動部門后舊患發作的。
依據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上下班途中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被確認為工傷的標準是職工負非自己關鍵義務,而同樣義務也在這里列,能夠被確認為工傷。產生安全事故后理應向社保行政機關立即遞交相關原材料申請辦理工傷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