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期間酒駕能夠保釋嗎
緩刑期間醉駕,被撤消判緩實行原酷刑的,只需合乎假釋的條件,能夠申請辦理保釋,是不是準予保釋,由初級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流程】針對犯罪嫌疑人的減刑,由實施行政機關向初級之上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檢察院理應構成仲裁庭開展案件審理,對確實有悔過或是有功客觀事實的,判決給予減刑。非經法定條件不可減刑。
第八十一條【保釋的適合標準】被判刑刑期的犯罪嫌疑人,實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之上,被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具體實行十三年之上,假如用心遵循監規,接納文化教育更新改造,確實有悔過主要表現,沒有再違法犯罪的危險性的,能夠保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法院審批,能夠不會受到以上實行有期徒刑的限定。
對從犯及其因故意殺人罪、奸污、打劫、綁票、縱火、發生爆炸、推廣風險化學物質或是有結構的暴力性違法犯罪被被判十年左右刑期、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保釋。
對犯罪嫌疑人決策保釋時,理應考慮到其保釋后對所生活小區的危害。


二、判緩滿期后該怎么辦
安置幫教工作人員糾正滿期,司法所理應機構消除安置幫教宣布。宣布由司法所工作員主持人,依照要求程序流程公布開展。
司法所理應對于安置幫教工作人員不一樣狀況,通告相關部門、村(居)民聯合會、人民群眾意味著、安置幫教工作人員所屬單位、安置幫教工作人員的家庭主要成員或是法定監護人、擔保人參與宣布。
宣布事宜理應包含:誦讀對安置幫教工作人員的鑒定評語;公布安置幫教限期期滿,依規消除安置幫教;對被判管控的,公布實行滿期,解除管制;對宣布判緩的,公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酷刑不會再實行;對判決保釋的,公布磨練滿期,原判刑罰執行結束。縣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理應向安置幫教工作人員派發消除安置幫教證明文件,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決策行政機關,與此同時密送縣市級檢察院和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