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離婚時雖緣盡人散,但畢竟曾經風雨同舟。5月10日,法院執行法官以情動人,真心真情釋法析理,爭取雙方達成和解,從根本上化解了離婚后財產分割案件矛盾。經執行法官不懈努力,耐心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當即履行了車輛、房屋折價款420000元及遲延利息10660元,余款45000元折抵應付剩下四年的子女撫養費,申請人也積極配合完成了過戶手續,至此該案案件圓滿執結。
2002年3月,羅賓升與向慧強經人介紹相識,后辦理了結婚登記。2003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向慧強甲;2012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向慧強乙。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間發生糾紛,為此羅賓升于2019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因未提供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被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F羅賓升與向慧強仍未和好,故羅賓升再次訴請要求與向慧強離婚。2020年9月,法院依法判決準予羅賓升與向慧強離婚;婚生子向慧強甲、向慧強乙由向慧強撫養,羅賓升給付子女撫養費,至十八周歲;夫妻共同的房產、車輛均歸向慧強所有;
羅賓升附有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向慧強給付羅賓升房產、車輛折價款合計465000元。判決生效后,向慧強未能按照生效判決履行相關義務,羅賓升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經認真閱卷,該案系離婚后財產分割,不宜采取強制措施,本著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為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矛盾點,以情入手,以理服人,通過電話和當面約談等形式,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從情、理、法上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爭取雙方互相理解,通過執行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關系逐漸緩和。5月10日,在承辦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