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傷情鑒定期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這里的“鑒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傷情鑒定不計入辦案期限的原因
1、如果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鑒定或傷情 鑒定的結果決定案件的性質,如在被害人自愿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如果被害人當時患有精神病,則可以確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強奸,反之,如果被害人當時未患 精神病,則不是被強奸,就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如果此時對所謂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則是違法的,不存在問題。
2、如果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鑒定或傷情鑒定的結果不能決定案件性質,則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鑒定或傷情鑒定不影響案件的辦理,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 將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鑒定或傷情鑒定的期間計入辦案期限。
三、治安案件處理流程
1、簡單程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
2、普通程序:立案,傳喚,詢問,取證,裁決。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部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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