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欠款算共同債務嗎
《民法典》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邏輯是: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圍內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債務。在這樣的邏輯體系中,當該債務只有一方所簽字時,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成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該如何界定呢?根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此外,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還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費用支出、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支出等事項。
我們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角度看,夫妻義務的履行情況,忠實程度,權利的行使等。在法律上,每個人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一般的你享受多少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那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我們首先要認定舉債的另一方在舉債的過程中獲得了權利或者利益。這種權利和利益分為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夫或妻在夫妻生活中是否得到了另一方的利益所在。也即是我們說的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忠實義務,照顧義務等。在法律實踐中應該從夫妻雙方的關系進行調查和認定。如果通過調查走訪,得知夫妻雙方因關系不好早就分居或者說一方躲到外面很少與家里來往,在這個期間發生的借款,我們就不能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第二個方面是夫妻在舉債中是否都獲得了權利或利益。比如說,借款10萬元,那么,沒有實際舉債的夫或妻一方是否基于這個10萬元獲得了權利或利益。如果該10萬元用于購置家具,用于家庭生活或用于教育醫療,那么,我們可以認定其夫妻在該舉債過程中獲得利益,應該認定共同債務;如果該10萬元用于賭博,吃喝玩樂。我們就不能認為其是共同債務。在法律實踐中,就這個問題,需要法院充分發揮法院的能動作用,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核實,也就是要充分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們法官還可以通過逆向推導的方法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進行嘗試。也就是從主觀上推斷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債權債務是相輔相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如果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權,那么一般來講,我們傾向于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這主要就是從夫妻雙方的主觀考量出發,避免逃避債務情況的出現。雖然,作為一般人都是趨利避害的,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債權債務來講,如果你在努力爭取債權,那么從主觀上,你完全認為是承受夫或妻一方的全部債權債務,不能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這一點與繼承法中關于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問題有些類似。如果你要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想擁有財產權,那么同樣一同繼承的還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就是你應該在繼承財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償還。同樣的,夫妻之所以作為夫妻,就是建立在一定的夫妻權利義務的基礎之上的,如果要對夫或妻一方的債權主張權利的話,就應該就夫或妻一方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這也符合我們社會的公序良俗。
二、夫妻債務如何分擔
夫妻關于債務如何承擔可以自由約定,但是夫妻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1.對內效力。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2.對外效力。所謂對外效力,也就是站在債權人角度考慮。依據合同法之相關規定,共同債務人之間有關債務的約定,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仍有權向雙方主張債權。
另外,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內為了家庭生活需要所欠款項,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非家庭生活需要,那么主張共債的第三人有舉證責任。以上是承業律師小編整理的婚后欠款算共同債務嗎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承業律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