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找中介看房子當屬于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其中,房東是委托人,中介是居間人;如果居間人促成您與房東之間的合同成立的,房東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因中介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您與房東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居間人的報酬。
中介費是指在進行買房、租房、相親等行為時,中介等向客戶提供中間代理服務的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取的合理費用。中介費由雙方進行約定,簽訂合同,收取中介費后,由中介方開具收據,如果中介不成,應退還全部或者部分費用。
如果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如果找中介看房子并沒有看上合適的房子,中介是不能要求您支付報酬的。
那么,中介費應什么時候交?
在房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要向買賣雙方收取傭金。因此,房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義務在于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不僅僅是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托購買房產,除找尋合適的房子外,還應積極斡旋于被告與賣房人之間,介紹、撮合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只有在與賣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的居間義務方履行完畢,才有權收取合同約定的傭金,這一點在房屋委托代購協議中已有明確約定。
中介公司自己印制的“客戶服務確認單”屬于格式條款,這些條款與其應當履行的義務不符,對客戶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法中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條款免除了合同提供方的責任或是否加重了對方的責任,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在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發生沖突時,應以非格式合同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