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居間服務什么意思
"汽車居間服務是委托人與第三人約定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一項汽車服務。居間人是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根據各行業行情自己協商,沒有具體規定數額。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的存在意義是由于期貨交易的參與需要交易者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而大多數交易者又缺乏對期貨公司及公司相關業務以及期貨交易專業知識的了解,因此就需要有人將期貨以及期貨公司通過他主動介紹給投資者,并用自己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幫助客戶分析,預測行情的發展,以便使投資者的資金盡可能安全的增值。
二、居間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⑴當事人主體:居間合同應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詳細名稱或姓名、住所。
⑵居間合同的標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委托的居間事項
⑶期限:是指居間合同履行期限,即生效及終止日期。
⑷居間事項的種類;是指為了某項財務或利益的類別及范圍。
⑸酬金的給付:居間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酬金的數額、給付方式、時間、地點等。
⑹費用的負擔: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屬于哪一類費用應由哪一方承擔。
⑺違約責任:居間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方應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以便守約方、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處理違約責任時有所遵循。
⑻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在合同中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
⑼其它約定事項。
三、居間合同發生的情形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托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并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愿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傭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
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權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托事務完成后,根據合同中有償或無償的約定,而決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報酬。居間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并獲取報酬。所以居間合同的一個典型特征就是有償性。
居間行為根據委托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提供介紹服務的媒介居間,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行為。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汽車居間服務什么意思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可知,汽車居間服務是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提供的一項汽車服務。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承業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