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09年2月,王某與李某自愿到縣民政局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層樓房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該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并發放了離婚證。

離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并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其理由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為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產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現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銷贈與。
2009年4月,王某與李某的兩個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離婚協議約定,與前妻王某一道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歸兩個女兒所有。
審判: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李某與王某在30天內將房產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
案件解析: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無欺詐,脅迫情形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北京婚姻房產糾紛案例二:離婚協議贈兒房產撤銷贈與被判不違法
夫妻離婚時簽訂協議,將價值20余萬元的房子贈與兒子。半年后,其妻卻突然反悔,要將所贈財產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重新分割。 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雙方一致贊同把價值20余萬元的房子贈給3歲兒子,兒子跟張華,承諾由其一人撫養。離婚半年后,王梅認為,雖然曾答應將房子贈送給兒子,可因兒子還小,根本沒有能力正確行使權利,以此為由,她起訴要求撤銷贈與合同,收回贈送房屋,不再辦理贈送房屋產權過戶,要重新與前夫平均分割財產。王認為所贈送的房屋至今未過戶,她可以變卦收回。
該區法院審理認為,按相關法律規定,贈與是受贈雙方都表示接受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的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撤銷贈與。根據《贈與法》,贈與財產應當辦理登記等手續才有效。王在辦理轉移前不同意贈與,要撤銷尚未成功贈與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將未過戶的房子重新分割是合理的,經估價后,王分得房屋折價補償1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