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房產糾紛

八旬老人再婚前,立字據將名下的八間房產贈與給六旬新娘,后因離婚確定房屋歸屬發生爭議。近日,通州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石老太稱,其與被告經人介紹于2008年5月舉行了婚禮,此前被告曾承諾,若原告與其結婚就將所有的八間房屋贈與原告,并出具了承諾書。婚后被告對原告隨意張口辱罵,不管原告飲食、醫藥費,雙方感情破裂,原告要求離婚,并分割八間房屋。
被告辯稱,當時承諾將房屋贈與原告是希望相互扶持到老,考慮到百年后石某居無定所,所以原告取得房屋的條件是被告百年后,而現在僅結婚三年,承諾未生效。(記者鄒樂)
母親的財產為什么由繼母分享
尹女士(化名)的父親是一名高級軍官,作為家中最小的女兒,父女感情非常深。母親去世,父親再婚,尹女士很是支持。可是,自從繼母進家后,她再到父親家去的時候,吃的非常簡單。就是她懷孕之后,繼母端上來的菜也“不是咸菜就是青菜”,這令她非常傷心。此后不久,她們單位集資蓋房,就向父親借錢。因為母親在世時級別也很高,積蓄了不少錢。但是令她沒想到的是,父親只借給了她很少的錢。繼母只是一個普通職工,卻經常外出旅游,花銷很大。她為此非常生氣,心想:“她剛進我們家門,憑什么拿著我母親辛辛苦苦積攢下來的錢去吃喝玩樂?”越想越氣,于是和父親大吵一架,并向父親提出了房子的繼承權問題。因為現在父親居住的房子是母親在世時購買的房改房,況且父親再婚之前曾經向她承諾,在他去世之后房屋由她繼承。父親再婚時,曾有人提醒讓她向父親提出房子的繼承權問題并進行公證,但她當時沒有在意也不好意思向父親提出。可是現在父親的態度變得含含糊糊,再加上繼母的冷言冷語,于是與父親徹底鬧翻。
尹女士認為,父親的積蓄和房子,應該是父親和母親的共有財產。親去世后,按照繼承權的規定,母親的那一半財產,應該由父親與孩子來共同繼承。但是,父親卻將這些共有的財產當成自己的財產并和現在的妻子分享,成年子女在感情上當然難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