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你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涉及房產規定的內容進行詳細的介紹。

婚前買房
●情形一:一方婚前全額付款買房,房產證上僅署自己的名字。
房子都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房子漲價屬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歸戶主個人所有。如果房子用于出租,租金屬于投資經營收益,歸戶主個人所有。但出租行為如果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如果一方婚前全額付款給對方買房,房產證上僅署對方的名,明確贈與對方,那么兩人即使離婚,房子也是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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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情形二:一方婚前貸款買房付了首付,房產證上僅署自己名,婚后二人共同按揭。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協商不成,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歸誰,但是要給另一方補償。但是他/她需要把對方供的房貸款和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補給對方,離婚后,這套房子沒還完的貸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對方沒有關系了。
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于房產的規定
婚后買房
●情形三:婚后雙方父母給子女買房,房產證上僅署子女的名字,無子女配偶的名字。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和以前有很大區別。根據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即使產權只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也視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未出資的一方也能分到一半房產。
比如,小張和小王結婚后,小張的父母耗盡畢生的積蓄給他買了套房,并把這套房子登記在小張的名下,而五年之后小張和小王離婚了,那么,小王是沒有資格要求分這套房子的。如果小張家出了20萬元,小王家出了10萬元買套房子,那么,即使房子是登記在小張名下,這仍然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是,他們權利的份額是2:1,除非雙方另有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