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對婚姻法司法解釋到底是不是真的如網絡中傳言,老公是房東、老婆是房客;一旦離婚,買時沒給錢的一方就要凈身出戶,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就婚姻關系破裂時,房產歸屬爭議中存在的六種可能進行了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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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婚前買房,婚后取證——一人一半
■【案例】:阿軍和阿麗在婚前合資買了婚房,但是為了規避“第二套房”政策,認購合同上,只署了阿麗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婚房的房產證,卻是在他們倆領了結婚證之后才辦下來的。如果要離婚,這套房子該屬誰?
【法律依據】:
一、《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四、《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五、《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六、《 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意見》第2條第1款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解答】:婚前合資貸款購買,認購合同只登記阿麗一個人姓名的產權,如果房產證是在婚前取得的,就要視為阿軍對阿麗的婚前贈與,屬于阿麗的婚前個人財產;但現在,婚房的房產證在阿軍和阿麗結婚后取得的,則無論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婚前取證——是我的
■【案例】:阿軍在結婚前,買了一套房子作為婚房,首付三成,貸款七成分20年還清,房產證上也是阿軍的名字。可是,阿軍和阿麗結婚20年后,因感情不合準備離婚,這套在阿軍的名下,但阿麗幫忙還了20年房貸的房子,阿麗有份嗎?
【法律依據】:
一、《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解答】:婚前獨資貸款購買,認購合同登記購買人姓名的產權,如果是婚前已還完按揭貸款,那么這產權則屬購買人所有和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但像阿麗這種,如果是婚后20年才還完按揭貸款,且婚后所歸還的按揭貸款是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那么離婚時對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該產權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應該由產權登記人阿軍補償給離婚的對方阿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