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一對夫妻離婚兩次,房屋產權的性質應該如何進行區分?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內容。

“沒法協商處理,他不承認這個房子是我個人的婚前財產。”日前,談及為什么會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房產所有權糾紛時,李琳(化名)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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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李琳說的“他”是其前夫劉輝(化名),“他們”有兩套一居室的房產。2010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雙方各分得一套房產。隨后,李琳向律師咨詢有關問題時得知,約定分給劉輝的那套房子本是屬于她個人的婚前財產,應該歸她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由于雙方無法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新的協議,李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擁有爭議房產的全部所有權。
第一次離婚,房子歸李琳
李琳和劉輝都是河北人,以前在同一家通訊設備公司工作。因為老鄉的緣故,兩人的關系比其他人更親近一些。漸漸地,李琳和劉輝完成了由同事到朋友再到戀人的角色轉換。當時兩人的收入都還不錯,買房結婚很自然地提到了議事日程上。他們決定貸款買房,并且很快選中了北京石景山區遠洋山水小區一套建筑面積為62平方米的一居室的預售房。因為當時兩人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約定將來房產證上寫李琳的名字。2006年取得房產證時,依約登記在李琳名下。
2004年6月4日,兩人登記結婚?;楹?,李琳辭去了原來的工作。此后李琳的工作斷斷續續,還房貸的任務落到了劉輝的頭上。
然而,婚姻生活遠沒有想象的那么幸福美滿?;楹髢扇硕加X得對對方的了解不夠深,吵架成了家常便飯。而且,劉輝長期出差也讓李琳覺得無法忍受。于是,他們決定離婚。2007年1月31日,他們瞞著雙方的家人簽署了離婚協議,并悄悄辦理了離婚手續。
那時候,除了房子,李琳和劉輝幾乎沒有什么共同財產。因此,分割財產也就是討論如何分割房子。經過協商,他們共同擁有的、當時市值約50萬元的房產歸李琳所有,因為李琳當時沒有工作,剩余的房貸全部由劉輝支付;同時,由于劉輝當時也沒有別的住處,他還可以住在本屬于兩人共同擁有但當時已只屬于李琳的房子里。
這是一次非常平靜的離婚。按李琳的說法,雖然離婚了,但兩人的關系并沒有走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做不成夫妻可以做朋友,夫妻之名不存,但朋友之情尚在。”
第二次離婚,每人一處房產
離婚后,李琳到別處租房居住,自己的房子則留給劉輝住。這樣做的原因,一是為了讓自己冷靜下來,好好反思這次婚姻失敗的原因;二是避免兩人見面時的尷尬,雖然劉輝因為長期出差很少回來住。“主要是不想面對他。”李琳說。
在此期間,李琳并沒有急于找工作,而是一邊獨自反思,一邊進行心理咨詢,調整自己的心態。
2007年7月16日,也就是離婚快半年的時候,李琳和劉輝辦理了復婚手續,住回到遠洋山水小區他們曾經“共同的家”。“當時我以為許多問題我已經想清楚了。”李琳說。
復婚后,李琳對婚姻有了更多的包容,她與劉輝不再像以前那樣為瑣事爭吵,并且李琳很快就懷上了孩子。劉輝則幾乎是“想怎么樣就怎么樣”,李琳不再像以前那樣計較了。李琳坦言,自己那時的想法是:“作為一個女人,我想過平平靜靜的日子。”
2008年11月,孩子出生了。當時家里來照顧孩子的人沒地方可住,兩人提前還清房貸,又按揭購買了同一單元不同樓層的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劉輝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房貸仍然是由劉輝支付。
孩子出生后,李琳以為期待中的平靜生活就會這樣永遠過下去。
然而,情況很快發生了變化——在孩子半歲的時候,李琳發現劉輝有了外遇!盡管劉輝一再認錯,說這段婚外情剛剛開始,但李琳還是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她決定讓自己先冷靜下來。為此,她回石家莊的母親家里住了半年。
2010年6月,李琳回到北京的家中。雖然劉輝告訴她,他與那個女人早已做了了斷,但憑著女性的敏感,她發現家中有其他女性的用品。劉輝不僅欺騙了自己,竟然還將別的女性帶回家中。離婚成了唯一的選擇。
比起第一次離婚,這次離婚要麻煩得多,不僅是因為兩人有了更多的財產,更重要的是有了孩子。讓劉輝撫養孩子,李琳不放心;將孩子送回老家,讓孩子的爺爺奶奶撫養,她又舍不得。因此,盡管對自己以后再嫁可能產生影響,李琳還是決定自己帶孩子。“這個問題我考慮過了,碰運氣吧。”
2010年7月5日,兩人再次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由劉輝起草。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孩子由李琳撫養,劉輝每月支付7000元撫養費至孩子滿18周歲;汽車和李琳名下的20萬元存款歸李琳所有;考慮到由李琳撫養孩子,雙方后來購買的登記在劉輝名下的房子歸李琳所有(面積稍大一些),最初購買的登記在李琳名下并且第一次離婚時約定歸李琳所有的房子歸劉輝所有。
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似乎一切都結束了,但情況并非如此。在一次向律師咨詢劉輝未履行離婚協議內容該怎么辦時,李琳從律師處意外得知,根據法律,約定分給劉輝的那套房子是她的婚前個人財產,無需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李琳將律師說法告訴劉輝,要求修改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割。李琳原本以為劉輝得知這一情況后會像自己一樣大為驚訝,可他的反應十分平靜,根本不認可那套房子屬于李琳單獨所有的事實,而是堅定地認為那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一份兩人關于房子問題的電話錄音資料中,記者發現,劉輝認為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房貸是他還的;第二,盡管第一次離婚時約定歸李琳所有,但兩人后來又復婚了,“從骨子里我也認為它是共同財產”。
李琳很后悔簽協議之前沒有仔細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或者向律師咨詢一下。那時,在她的意識里,也認為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簽協議的時候,我根本不知道那套房子是我單獨所有的。”
在李琳看來,就算爭議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簽離婚協議的時候,她也是放棄了法律規定的公平要求的,因為離婚是因為劉輝有外遇導致的,她并沒有要求他就他的過錯進行補償。而現在,這套房子市值160萬元左右,劉輝等于是在用她的錢支付每月7000元的撫養費——支付到孩子滿18歲,總額也不到160萬元。
是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學專家的看法也不一致。有專家認為,如果李琳第二次結婚的對象不是劉輝,這套房子就是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考慮到這套房子是兩人第一次婚姻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兩人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可以認為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李琳與劉輝之間第二份離婚協議關于這套房子的分割協議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