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婚前共同購房,離婚后能否分割?離婚分割房產時是按照什么樣的比例分割標準?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結婚前男方買了房子,辦理房產證時兩人共同在房產證上署名,使房屋成為了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卻遭遇了財產分割的麻煩。對于該房產是否應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王先生感到非常困惑。昨日,王先生撥打早報熱線82888000說出了他的煩惱。王先生說,他在5年前認識了現在的妻子張女士,兩人感情進展順利,很快就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兩人最終在四方區一樓盤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住房,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在辦理房產證時,為了表示對感情的真誠,王先生和張女士在房產證上共同署上了兩人的名字。婚后,兩人共同償還房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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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景不長,很快王先生發現自己和妻子性格不和,為家庭瑣事吵架成了家常便飯。今年年初他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張女士表示同意離婚,但她認為該房屋系由雙方婚前共同購買的,應該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而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如果要分割還需要另行起訴。
王先生則認為,由于婚前雙方共同購買房屋,首付款全由自己支付,為了結婚才在房產證上署上了雙方的名字,而且婚后雙方又共同償還該房屋的貸款,所以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自己都覺得很不公平。 記者 吳帥
財產所有權的共有分為兩種形式,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形式,這種共有就是基于夫妻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而存在的。在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身份關系不能再持續,就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按照每人50%的份額進行分割。在本案中,由于房產證上署名是兩人共有,因此首付款由誰支付不能成為房產歸屬的理由。所以該房屋確實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應視為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一種共同共有的財產,因此,這兩種共有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因此,該房屋是可以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