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檢驗鑒定機構,但所做的鑒定結論萬一與保險公司做出的結論不符合,怎么辦?另外,由社會上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結論報告,對警方的定案到底能夠起到什么樣的作用?萬一,警方不認同這份報告,那對當事人來講,豈不是既浪費時間,又浪費金錢?
對此,警方和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士給出了相同的表態,由社會上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結論報告,僅僅是一種參考,或者說是一種依據,并不能作為最終定案全部證據。當警方不采信鑒定報告時,當事人還可以重新請鑒定機構重做鑒定,如果和保險公司結論差距太大,使賠償無法進行,還可以上法庭,由法庭邀請第三方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如果對省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仍然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由雙方協商或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將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區別情況地作了規定:
一、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予準許。具體是: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譬如鑒定機構未經批準成立,無必要的鑒定器材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知識技能和專業水平;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譬如存在鑒定人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于主要內容沒有問題,但存在一些缺陷(如筆誤等)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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