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 Ⅳ級傷殘
4.4.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c)雙眼盲目3級以上;
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e)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 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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