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規定: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如果是工傷,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如果是侵權受傷,則可以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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