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揚州中院判決程寶訴勞武物流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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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未經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而內固定物存在足以影響傷殘等級的高低,應認為傷殘評定時機尚未成立,權利人主張傷殘等級鑒定,要求義務人賠償殘疾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案情
2008年9月2日12時25分,程寶駕駛蘇KTB637號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江蘇省江都市境內328國道93KM+700M處,與由東向西行駛吳根興駕駛的蘇MM2946號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程寶受傷,車輛受損。程寶受傷后即被送往江都市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血氣胸,雙肺挫傷,雙側肋骨骨折,左橈神經斷裂,左肱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蛛血等。程寶在訴訟前自行委托揚州東方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分別構成八級傷殘、九級傷殘、十級傷殘。吳根興系勞武物流公司的駕駛員,發生事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程寶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
裁判
江蘇省江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傷殘等級鑒定雖然是程寶在訴前單方委托,但鑒定機構具有資質,鑒定順序合法,鑒定結論正確,勞武物流公司以鑒定為單方委托為由,要求重新鑒定,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勞武物流公司賠償程寶損害賠償金45061.86元。
勞武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程寶治療未終結,評殘不符合法律程序規定,應在二次手術后進行傷殘評定為由提起上訴。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程寶因左肱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橈神經損傷致左上肢功能喪失,但目前二次手術尚未進行,內固定尚未取出,對該處損傷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時機尚未幼稚,對勞武物流公司該上訴理由,予以采用,對一審認定的因左肱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橈神經損傷致左上肢功能喪失25%以上屬9級傷殘部分的殘疾賠償金7472元(186802020%10%予以扣減,程寶可在治療終結,對該處損傷重新鑒定后再主張。肋骨骨折的傷殘等級依據的肋骨斷裂的根數,故鑒定時機對傷殘等級并無影響,對程寶左側肋骨骨折屬10級傷殘予以認定。顱腦損傷致輕度精神障礙屬精神疾病,對該損傷進行傷殘鑒定的時間距離程寶受傷之日已達8個多月,評定時機符合規定,予以認定。2010年5月21日,法院改判:勞武物流公司賠償程寶損害賠償金39831.46元。
評析
實踐中,存在大量權利人在未進行二次手術,尤其是未取內固定物時主張殘疾賠償金的情況,繼而雙方對殘疾賠償金與后續治療費能否同時主張針鋒相對。解決這一問題,關鍵要明確傷殘評定時機,統一對治療終結和后續治療費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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