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在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經常會進行相應的司法鑒定,那么對司法鑒定結論進行審查也是應當特別注意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鑒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意見證據,必須對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進行審查。對鑒定結論的審查,遵循由表及里、由形式而實質的認識規律,因而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方面。
一、對鑒定結論的形式審查。
對鑒定結論的形式審查,主要是看鑒定報告是否具有完備的形式要件,鑒定是否具有合法的程序要件。
1、完備的形式要件。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29條的規定,鑒定報告應當具有以下內容:(1)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2)委托鑒定的材料;(3)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4)對鑒定過程的說明;(5)明確的鑒定結論;(6)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7)鑒定人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對鑒定報告不具備以上形式要件的,應通知鑒定機構補正。
2、合法的程序要件。鑒定應當符合以下程序要求:(1)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應當具有相應資質;(2)本案鑒定機構系經合法程序確定;(3)用于鑒定的鑒材系經合法程序提交和移交,并經質證和認證程序;(4)鑒定機構及鑒定人不得有應當回避的情形;(5)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或者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在以上五個程序要求中,鑒定資質要求、鑒材提取合法的要求、鑒定人的回避要求等三個程序要求,必須做到,否則應當認定為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采用。
二、對鑒定結論的實質審查。
由于鑒定結論具有很強的專業色彩,因而給對其進行實質審查帶來一定難度,導致對鑒定結論的實質審查成為審判中的難點。盡管如此,合議庭不能放棄對鑒定結論的實質審查,應當選取適當的角度和方法對鑒定結論進行實質審查。
從鑒定的形式及組成來看,鑒定有科學實證和邏輯推理兩種形式,鑒定一般也由這兩種形式組成,鑒定報告的內容也主要包括這兩方面;鑒定的專業性也體現在這兩種形式中,在科學實證方面體現為特殊的檢測手段、實驗分析方法等,在邏輯推理方面體現為特殊的規則如會計準則、審計規則等。雖然鑒定的兩種形式均具有專業性特征,但是并非普通人就不能讀懂其鑒定報告,正如法院的裁判文書由司法專業人員制作,但非司法人員也能讀懂并能求證其是否具有明顯錯誤一樣,對鑒定報告非專業人員應當也能讀懂并能對其存在的明顯錯誤予以識別。在鑒定的科學實證形式中,至少不能有違背基本科學原理的實證方法;在鑒定的邏輯推理形式中,至少不能有違背基本邏輯規則的推理方法。因而,對鑒定結論在科學實證、邏輯推理方面的明顯錯誤是可以識別的。
三、對鑒定結論的認證及補充鑒定。
1、特殊的審查認證程序。對涉及鑒材較多、標的額較大、內容較復雜的鑒定,一般應當要求鑒定機構在作出正式的鑒定結論之前提供初步鑒定報告,留給當事人對初步鑒定報告提出意見的合理期限,經審判人員詢問當事人對初步鑒定報告的意見并告知鑒定機構;同時合議庭對初步鑒定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如果發現初步鑒定結論有缺陷,應告知鑒定機構進行補正。即通過要求鑒定機構提供初步鑒定報告,對初步鑒定報告詢問當事人意見并進行初步審查的形式,以發現鑒定中的問題,給鑒定機構提供補正機會,確保鑒定機構作出正確的鑒定結論。
2、補充鑒定。經審查,如果發現鑒定結論未能就委托事項進行全面鑒定,或者出現新的相關鑒材,或者在鑒定中發現新的問題需要納入鑒定范圍,應通知鑒定機構補充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