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審中如何申請鑒定

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如何審查判斷是否應當鑒定的問題,以及二審認為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理由成立、應當進行鑒定,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在當前訴訟實務中爭議較大。
一、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的處理原則。
處理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的鑒定申請,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依法保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的鑒定申請,不能動輒予以駁回,應當認真審查,只要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理由正當,且待證事實對案件的正確處理將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在案件終審判決之前應當予以充分的重視和考慮。
(2)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進行限制性把握。提出鑒定申請是當事人舉證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在訴訟程序不同階段的舉證時限內提出,因此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鑒定申請應當進行限制性把握。
(3)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理由成立、應當進行鑒定的,是在二審程序中直接進行鑒定,還是將案件發回重審由一審程序進行鑒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二審法院決定。
二、對當事人在二審提出鑒定申請的限制性把握。
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鑒定申請,除了審查申請鑒定的問題是否符合準予鑒定的條件和要求外,還應從二審程序的角度進行限制性把握。
1、從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訴權方面限制把握。分兩種情況:(1)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屬于一審本訴或反訴請求范圍以外的,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予以駁回,告知其可另行起訴解決;(2)被上訴人一方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如果該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對其更有利,鑒于其并未提出上訴,因而對該鑒定申請予以駁回,但如果該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為了對抗上訴人一方的上訴請求的除外。
2、從一審法院適用舉證不能規則與履行釋明職責的結合方面限制把握。對于一審法院認為爭執問題需要通過鑒定解決,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提出鑒定申請,但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雖提出申請但不預交鑒定費或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導致案件的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予以認定,一審法院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確定由負有實質意義的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如果該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的,經審查只要一審法院已做好了相關釋明工作,對當事人的該鑒定申請一般予以駁回。
三、二審對當事人鑒定申請理由成立的處理。
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的鑒定申請,二審法院認為應當鑒定的,原則上應當發回重審、由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但特殊情形如當事人雙方均同意在二審中作鑒定的除外。理由:鑒定一般是針對當事人爭議的重要事實,關系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且還涉及到許多與鑒定相關的基礎性證據材料,對重要事實及其證據的認定應當經由兩級審理程序,以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在程序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