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咨詢者在電話中向交通事故欄目組律師咨詢,其稱在網上看到有人介紹交通事故進行傷殘鑒定被評殘后,就無法再獲得之后階段的醫療費賠償,其想知道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承業律師事務所網交通事故欄目組認為該說法顯然錯誤。受害人被評殘后,可以獲得殘疾賠償金的賠償,但殘疾賠償金是對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受害人活動能力、勞動能力永久性損傷的賠償,該賠償項目與受害人因受傷需要就醫治療康復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毫不相干。因此即便受害人被法醫司法鑒定評定具有傷殘等級后,其評殘后因治療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賠償義務主體仍需賠償。
但同時需要注意,法醫司法鑒定往往不會只對某個項目進行獨立的鑒定,例如單獨就傷殘等級委托鑒定。交通事故法醫司法鑒定,除了傷殘等級鑒定外,一般都會連同后續治療費、誤工時間、護理時間及人數、殘疾器具輔助費等項目進行鑒定。法醫司法鑒定所認定的后續治療費數額,人民法院一般都會將之作為賠償數額計算的依據。因此法醫鑒定中后續治療費的鑒定結論,其數額是否合理,需要引起受害人必要的注意。
另一方面,一旦受害人被司法鑒定認定具有傷殘等級后,在一般司法實踐中,其誤工費就只能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具體規定及該規定是否合理,可以參見“交通事故誤工費時間的確定標準”該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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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業律師事務所網交通事故欄目組注意到通過搜索引擎搜索該法律問題,從而進入到本頁面的網友數量很多,個人有必要對該問題作出延伸性的闡述。
承業律師事務所網交通事故欄目組認為之所以有這么多網友對這個問題產生疑惑,可能是因為其對“治療終結時間”一詞產生了誤讀,他們可能認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治療終結時才能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或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就代表治療已經終結,治療終結后就不能再獲得醫療費的賠償。
然而這樣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定,“治療終結”指的是: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根據該規定,受害人的傷情達到穩定恢復時,就屬于治療終結,但是穩定恢復與完全恢復之間的時間段內,仍需出資治療是不言而喻的常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該款內容的規定,其邏輯順序為首先須確定受害人的傷情構成傷殘,在進行了傷殘等級確認的基礎上,會存在繼續治療所產生的后續治療費,對于該費用仍需賠償。
之外,承業律師事務所網交通事故欄目組所承辦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中,還沒有發生過法醫司法鑒定結論確定了具體的后續治療費數額,而人民法院對該司法鑒定結論不予適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