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
剖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應當征得其親屬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解剖尸體。
境外來華人員的尸體經法醫檢驗的,由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取得死者家屬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同意解剖的書面證明。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復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托其他專業傷殘鑒定機構進行。
在有條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委員會。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可以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評定。重新評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其他專業傷殘鑒定機構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重新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