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怎么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不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說了算。自本月1日零時起,凡在本市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一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以下簡稱《新標準》),1992年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A35-1992)》同時廢止。
此次施行的《新標準》是在充分總結吸收舊的行業標準和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起草形成的。它除在規格上有所提升,從行業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外,標準進一步完善了傷殘等級10級分類法,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復合體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賠償計算提供了依據。《新標準》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也較以前有所加強,原來部分容易引起混淆或含糊不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容易影響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概念均作了刪除或糾偏處理。
如在頭面部損傷殘條款中,行業標準規定,“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定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新標準》則規定,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如在胸部損傷殘條款中,行業標準規定,“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新標準》則規定,“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專家告訴記者,相對行業標準,《新標準》對類似上述2條款的修改既明確操作性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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