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的傷殘鑒定根據時間可分為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和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或疾病致使機體功能障礙,經一段時間的治療痊愈后,其勞動能力可以恢復;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造成的勞動能力下降或喪失,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治療仍不能恢復或僅能部分恢復。勞動能力的喪失根據其表現程度一般傷殘鑒定可分為四種: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損傷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或畸形,其受損傷的組織器官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而不能執(zhí)行其應具備的功能,需有特殊的醫(yī)療依賴,需完全或大部分護理依賴,離開這種特殊的環(huán)境,受害者就會發(fā)生死亡或無法生活。例如,植物狀態(tài)、高位截癱、重癥肌無力等。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損傷或疾病造成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顯畸形,使受損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需一般性醫(yī)療依賴及有時需要他人幫助,脫離這種環(huán)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癱、中等程度的智力低下、頻發(fā)性的癲痛等。
(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外傷致人體解剖結構和生理功能損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輕度功能障礙,生活能夠自理,能參加一般性勞動,對醫(yī)療等無必須的依賴性。例如一眼缺失、關節(jié)功能嚴重障礙等。
(4)小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外傷致人體解剖結構和生理功能損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輕度畸形,伴有輕度功能障礙或無功能障礙,無任何醫(yī)療依賴。生活完全能夠自理,能參加大多數勞動,對某種專長勞動對功能有一定影響。例如一指缺失、踝關節(jié)功能輕度障礙,一耳聽力下降、一眼低視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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