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先生想和妻子離婚,并和他的妻子達成了離婚協議,他一來到承業律所就問:“我跟妻子已經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我現在反悔了該怎么辦?”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劉先生與妻子張女士是高中同學,從高中開始相戀,大學畢業以后在民政局登記結婚,長達七年的愛情長跑終于奔向了幸福的起點。結婚一年后,經二人商量他們在東城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二手兩居室,之后相繼購買了一輛尼桑家用小轎車。雖然一直未能生育子女,但是婚后夫妻雙方生活一直很融洽。直到去年春節后的某一天,劉先生在一次偶然間發現了妻子的出軌行為。
盛怒之下,劉先生決定與妻子立即離婚,為了能夠盡快擺脫這段失敗的婚姻,劉先生決定凈身出戶,以換取妻子張女士的同意離婚。在劉先生讓步一分錢不帶走的情況下,與張女士一拍即合,他們當即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劉先生凈身出戶,雙方均在協議上簽字并且還按了手印。正當他們準備去民政局離婚之時,因為劉先生母親的阻止,這件事情就這么被耽擱了下來。
六個月后,劉先生委托我所律師到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承業律師分析:
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了約定,但該協議是以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的。由于主張離婚的當事人劉先生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
因為這些種種原因,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
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因此當時雙方協議離婚未成,劉先生一方有反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庭審中,被告劉先生的妻子張女士同意離婚,但表示與劉先生雙方已經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合法的分割,要求法院駁回劉先生的這一無理訴求。
法院認為:
法院經過審理認同承業律師的意見,劉先生之所以答應凈身出戶是因為想盡快離婚,進而妥協。且雙方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時并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支持劉先生的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小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