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個人破產制度」成為了網友們熱議的話題,很多人疑問,如果個人可以申請破產,欠的網貸、欠的信用卡是不是可以不用還了?

相信有很多人會有這樣的想法,但這樣的想法未免太簡單。
話題的熱議源于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下半年或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在國內,企業破產不少見,但還沒有個人破產的制度與政策,因此,消息一出便引起了網友們的熱議。
企業資不抵債可以申請破產,而個人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卻沒有更好的方式可以擺脫困境“東山再起”,正是這樣的困擾和現狀,在不斷推動著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
那究竟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呢?是指當個人資不抵債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分配或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網友們所關心的是個人破產的條件是什么,會有什么樣的后果?或者說個人破產意味著什么?
目前,美國、英國、德國、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都建立起了個人破產制度。
首先要明確的是,個人破產并不意味著不用還錢了。個人破產制度一方面是為了讓債務人更好的償還債務,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所以,該還的錢還是要錢的。
其次,債務人的生活會受到極大限制,同時聲譽受損。破產人需披露全部財產和債權,且不得在破產前進行轉移或有所隱瞞,這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犯罪。
限制高消費、不能申卡、不能出入娛樂場……從這個角度來看,破產人的處境與“老賴”卻有著相似之處。生活上需要經歷5年或7年的破產期,在此期間所有收入除必要日常開支外,都需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只能維持最低生活標準。
看似擺脫財務困境,實際卻是另外一種煎熬,生活上會被人監視,聲譽也會受損,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是不被接受的,比如律師、保險代理等。
當破產期滿,債務人才能夠免除之前的全部債務,但對于這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也一定的限制,對于特殊的債務類型是無法免除的,比如稅收等公共債務,比如美國個人破產體系中規定的,欺詐性轉讓、破產犯罪等。
所以,申請破產不是萬事大吉的開端,更不是逃債工具。個人破產制度始終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并非惡意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