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類二手房交易出現的糾紛,原因在于售房人受到經濟 利益的驅使,寧愿選擇違約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卻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更有甚者,直接轉售他人。
案例:蔡先生于今年上半年與張先生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總價為50萬元,由于是期房,小產權證大約要到今年下半年才能夠辦出,于是雙方約定由蔡先生先支付30萬元房款,張先生則將該房屋交付給蔡某使用。待小產權證辦出之后3日內,由張先生協助辦理產權過戶,蔡先生通過貸款支付余款。但是當張先生在辦理出小產權證之后,卻以簽訂合同時沒有產證合同應屬無效為由拒絕交易。蔡先生為此決定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案例中交易雙方所簽訂的購房合同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雖然根據相關規定,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能轉讓,但是雙方已經在合同中約定,當房屋符合國家規定的轉讓條件時辦理產權過戶,而張先生現在也已經取得了小產權證,符合法定轉讓條件,因此應當履行合同。法院最終也判決要求張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產權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