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本文通過一個真實案例:因銀行拒絕貸款導致的購房合同履行不能算不算違約的糾紛問題。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內容導航】
一、案情介紹
二、法院判決
三、律師點評
正文:
【案例簡介】
王女士有一處房產委托中介出售,在滬經商的李先生看上王女士的這套房產,2010年4月,王女士、李先生和中介簽定《房屋買賣定金協議》(以下稱協議),協議約定“賣方同意買方以銀行貸款方式向賣方支付部分房款。買方貸款可由中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也可由中介自行辦理申請手續,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如由中介代辦,買方須在簽定《買賣合同》當天向中介提供貸款所需全部材料。中介不能保證買方提出貸款申請能否獲得銀行批準,或是否能夠獲得足額貸款。如果買方的貸款申請未獲批準,或批準的額度不足申請額度,則:(a買方因無力以現金補足貸款不足部分的房款,賣方同意買方解除合同的要求,雙方均不作違約處理,已產生的費用各自承擔,中介已產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b買方將在交易過戶當天以現金補足貸款不足部分的房款,合同繼續履行。)
協議簽定當天,李先生支付定金30,000元。2天后,雙方簽定買賣合同,李先生支付首付211,000元。剩余房款李先生通過中介辦理銀行貸款,但李先生的銀行貸款未獲批準。隨即王女士與李先生就合同解除、李先生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發生矛盾。雙方協商不成,李先生向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王女士的買賣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還定金和首付共計241,000元。
【法院判決】
李先生起訴后,王女士委托任律師積極應訴。任律師審查了雙方的協議,任律師發現協議對于買方貸款不能的后果約定不明,a條款是雙方解除合同,雙方均不構成違約;b條款是買方應當以現金支付房款,合同繼續履行。
同時,賣方王女士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誠實信用履行合同義務,也發生一些損失。王女士的損失包括解除買賣房屋上租賃合同的違約金、辦理遷移戶口的公證費、房屋空關3個月的租金損失等。
徐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很重視,并作為典型案例公開審理并全程錄像。
在庭審過程中,李先生代理人提出協議約定若李先生無力以現金補足貸款不足部分的房款便解除合同,雙方不作違約處理。現因銀行拒絕放貸,原告無力承擔巨額放貸,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故提起訴訟。
上一篇:一房二賣 如何認定買賣合同效力
下一篇: 以案說法:因房貸辦理被拒造成買賣合同糾紛
刑事辯護中心 |
侵權法律中心 |
婚姻家事中心 |
執行保全中心 | 財稅法律中心 | 醫事法律中心 |
訴訟服務中心 | 企業法律中心 | 承業風采風貌 |
承業新聞資訊 |
承業普法欄目 |
更多立即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