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離婚時,該款項是應作為共有財產分割,還是屬于個人財產?

【問題提示】
夫妻之間的婚內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離婚時,該款項是應作為共有財產分割,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夫妻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在離婚時有什么效力?共同財產制的夫妻也可以有借款關系嗎?
【案情】
劉某和孟某是中學同學,兩人經過多年的愛情長跑在大學畢業兩年后結為連理,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女兒的誕生給小家庭帶來了歡樂。但是,因為事業還沒起步,又過早有了孩子,越來越繁重的家庭負擔也使兩個年輕人有些不適應,兩人開始因一些家庭瑣事發生吵架。為了增加家庭的收入,劉某開始炒股,開始的時候由于股市火爆,同時也因為自己的小聰明賺了一些錢。妻子孟某因沒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賺錢容易,也想炒股,卻苦于沒有資金。于是孟某想了個向劉某借錢炒股的好辦法,兩個人一起炒,能夠更快的提高家里的生活質量。
兩人的想法一拍即和,經商量決定孟某先向劉某借了5萬元錢自己炒股,為了避免日后的麻煩,同時二人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孟某幫劉某炒股,由劉某投入5萬元人民幣,一年后孟某返給劉某五萬兩千元人民幣”。孟某進入股市后,開始操作很順利,很快就賺了幾千元,于是孟某又向劉某借了10萬元,并簽訂協議“甲方劉某,乙方孟某;乙方用甲方個人資金10萬元炒股。乙方承擔風險。乙方在一年后歸還甲方本金10萬元,然后一次性付給甲方股票紅利1萬元……”二人簽協議時同時約定,今后個人的炒股所得歸個人所有。可是這15萬元孟某并沒有按協議約定的時間還給丈夫劉某,而是一直在股市中購買股票進行投資,但股市在接下來的一年里并沒有繼續走強,而是陷入了低迷,資金也被牢牢套住了。
兩年后,股市也仍然沒有很大的起色,生活上的壓力也隨著孩子的長大而越來越重。由于生活上的瑣事,兩個人經常吵架,生活非常不愉快。而因為股票上的虧損,兩個人時常地責怪對方。各種各樣的生活不快使得小兩口都把氣撒在了對方的身上,孟某和劉某在生活中的矛盾越來越多,孟某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堅決要求離婚。劉某也已經不堪忍受孟某的無理取鬧,覺得沒有必要再共同生活下去,也同意離婚。但二人在15萬元借款的認定和女兒的撫養權上發生了激烈的矛盾,始終無法達成一致,于是孟某將劉某告到法院。
兩人的焦點集中在對15萬元借款性質的認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該如何分割上。劉某認為,既然兩個人訂立了合同,那么雙方就應該遵守這個合同,孟某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還款,各自的股票歸各自所有。孟某則主張借款和股票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借款合同只是雙方當時的一個好玩的舉動,其實錢和股票還是在一個口袋里面,錢和股票其實一直都是雙方在掌管。在法律上沒有什么意義,所以借款和股票都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和孟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沒有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但孟某向劉某借款15萬元炒股的事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那么說明雙方對于這部分錢款達成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意志,這筆15萬元的資金就應該屬于劉某的個人財產:孟某主張分割各自名下股票,也沒有任何的依據,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獨立炒股,并約定炒股所得歸各自所有。夫妻雙方簽訂的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沒有什么區別,應該遵守。于是法院做出了判決,孟某給付劉某15萬元人民幣,個人名下的股票歸各自所有。
【案例分析】
問題1:夫妻之間的婚內借款有效嗎?
分析:傳統的觀念認為,夫妻之間,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夫妻就是不分你我,合二為一,兩個人都已經成為一家人了,夫妻之間還有借錢還錢的問題嗎?
其實,夫妻關系是一種很特殊的關系,一旦結婚,雙方之間的人身和財產就會發生很大的變化,配偶之間的關系是很親密的關系,結婚之后要共同生活,經濟收益一般也成為共同的了。但是,夫妻兩個人不會因為婚姻就成為一個人了,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還是獨立的個體,他們之間當然可以建立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比如借貸。換句話說,妻子可以像一個普通人一樣問丈夫借錢,到期之后也當然有義務還錢,如果到期不能償還,也應當承擔責任,這些都是和一個單身的個體沒有什么區別。本案中就是一個非常鮮明的例子,夫妻之間的借款和一般借款并沒有什么本質區別,在離婚的時候,借款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仍然要作為借款處理。本案的關鍵就適兩個人簽訂的協議,協議已經約定炒股所得歸各自所有,股票在各自名下,經濟獨立,收益和虧損都足獨立的,因此在進行財產分割時,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應當屬個人財產,而不屬共同財產。關于15萬借款,二人有明確的借款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孟某借款15萬元用一于炒股,并約定了還款日期。因此這筆款項應屬劉某個人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計一算。
法律對于劉某和孟某的這種情況有著明確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見,夫妻分別財產制并不是一定要覆蓋全部的夫妻財產,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
問題2:夫妻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在離婚時有什么效力?
分析:本案中,劉某和孟某在離婚的時候對于借款協議有了完全不同的意見,而法院最后卻沒有支持孟某的看法,反而把雙方之間的合同放在了一個很重要的地位。夫妻之間在婚內有借款協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有夫妻的身份沒有在意,而一旦雙方分道揚鑣,往日的恩情仿佛都已經煙消云散,所有的財產也都要斤斤計較了。往往是借錢的一方說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要分割,而被借的一方往往又認為這應該是個人的債務,和夫妻共同財產無關,該怎么辦還是應該怎么辦。對于婚內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在離婚的時候如何解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不少這樣的案例。本案的糾紛說明了這個問題。劉某和孟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孟某沒有資金炒股而向劉某借錢,而且也簽下了書面的借款協議,而且這個協議滿足了一般借款協議的所有條件,是合法有效的。而在離婚的時候,對于這筆借款如何定性呢?我們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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