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我們身邊離婚的案件越來越多,可能夫妻雙方為了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就會吵架離婚,但是在還沒有離婚前就要求進行財產分割的情況還是有的。那么,婚內財產分割規定是怎么樣的呢?我相信你對這個問題一定會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承業律師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婚內財產分割規定
有下列重大理由可以請求分割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2)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3)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無論何種情形,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都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婚內財產如何分割?
1、對于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
2、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
3、對家具、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轉移、變賣,可采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入(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五:《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以上五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于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四、婚前同居財產分割怎么分
婚前同居其財產分割的,如果雙方不能明確舉證該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即法院則會參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將未婚同居的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進行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的資料整理。希望大家通過閱讀,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婚內財產分割規定是怎么樣的。一定要避免不合理的財產分配,確保每個權利人的利益。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大家咨詢承業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