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臺灣公民賴某急需運送一批保齡球設備至陜西,經人介紹,聯系了昆山某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運輸公司即派員現場看貨,以確定所需運輸車輛。后經協商一致,雙方6月27日簽訂《臨時運輸合同》,合同約定“乙方應具運輸、配載能力,并合法運輸;付款方式為:預付7000元運費,貨到后經檢查數量、外觀無破損,將剩余運費13000元付給司機;合同有效期至05年7月3日”。
簽約當日,賴某支付了預付款,6月29日,運輸公司安排了兩輛九點六米的貨車裝車起運。6月30日,賴某接運輸公司電話通知:司機稱運輸車輛行駛至江蘇省泰州市時,被當地交警部門以超載為由處以罰款,運輸公司請賴某派員配合運輸公司人員赴現場處理。賴某即派員前往,司機要求:運輸公司支付罰款及全部運費,否則拒絕繼續運輸。運輸公司予以拒絕并離開現場,司機隨即也不知去向。賴某要求運輸公司尋找貨物并按期到貨,運輸公司不予理睬,賴某于7月8日書面函告運輸公司履行合同義務,運輸公司回函稱:賴某隱瞞貨物重量致使超載,運輸合同終止,賴某自行提取貨物。賴某基于運輸公司拒不履約的行為將會給自己造成約100萬元損失的情況下,立即派員查找貨物,最終在河南省某處、安徽省某處尋找到貨物。但司機拒絕交出貨物,并稱:已經通知運輸公司,但運輸公司不來處理,車主及司機是承攬該運輸公司委托的運輸工作,現在只有運輸公司賠償損失后才可以提貨。賴某又通知運輸公司前來處理,但運輸公司稱合同已經終止,不再處理。賴某為避免損失擴大,在支付給司機3萬余元后,安排車輛自兩地提走貨物,至此已經距約定貨物運抵時間延期了25天。賴某為此支出差旅費、“賠償款”、運費5萬余元。賴某要求運輸公司賠償,運輸公司予以拒絕,遂成訴訟。
二、代理過程
律師聽取了賴某的陳述并審查了證據,認為此案具有可操作性,就接受了當事人的委托。受托后,律師首先分析本案的幾個關鍵性問題:一是賴某與運輸公司簽訂的《臨時運輸合同》效力及權利義務狀況;二是運輸公司與車主之間的關系;三是運輸公司是否有違約行為;四是誰對賴某的損失承擔責任;五是賴某的損失包括那些部分。
確定案件的鍥入點后,律師分析得出如下結論:一是賴某與運輸公司的運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賴某的合同義務是交付所要運輸的貨物、支付運費,運輸公司的義務是調配車輛、接收貨物、安全準時運抵目的地。二是運輸公司并未安排自己的車輛運輸以履行合同,而是委托外地返程車代運,運輸公司從中賺取差價款7000余元,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但不能因他們之間的合同關系而使車主成為被告,因為,在臺商賴某來說,他的合同相對人就是運輸公司。三是運輸公司明顯違約,首先是未經托運人的同意,擅自轉委托,而不親自履行合同義務;其次是調配車輛不合適,致使發生超載;再次是未能將貨物完好、按時運抵目的地;最后是無故解除合同;四是運輸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賴某的損失。賴某的合同相對人是運輸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當然是運輸公司,至于運輸公司轉委托給車主,無論是違約與否,均應由運輸公司就履行合同的行為對賴某負責,而不能是車主。五是賴某的損失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