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凌晨行駛的公共小巴上的乘客和司機發生矛盾,司機竟加大油門后突然緊急剎車,造成一名乘客被摔成5級傷殘。雙方為賠償問題對簿公堂,福田法院日前一審判定,肇事司機應賠償受傷乘客16萬元。
司機使怪乘客受傷原告訴稱,2002年2月22日凌晨2時,深圳某運輸公司下屬車隊的一輛公共小巴停靠在南頭檢查站,并改掛430線路牌招攬顧客。家住羅湖區春風路的陳女士正欲回家,就問小巴司機黃某和售票員,該車是否經過**賓館站?得到的回答是經過。但該車行至興華賓館站時,司機打開車門讓陳女士等人下車,陳女士不肯下車,說如果下車就要退款。司機黃某見幾名乘客不愿下車,遂加大油門超速行駛了1-2分鐘,在前面沒有紅燈、行人和行車的情況下,在人民橋處突然緊急剎車,致使坐在車門口第一個座位的陳女士在一瞬間全身向前飛出,雙手壓在門梯上,頭部撞在門梯鋼板的邊角上,造成陳女士眼睛以上5道裂口,頭顱骨暴出并大量出血,同時頸椎骨和腰部也受到嚴重撞傷。而司機黃某一直開車到粵海酒店附近的深南東路旁才停車,并在其他乘客打電話報案的情況下才將陳女士送入市人民醫院治療。
傷者毀容索賠26萬。經福田交警大隊認定,黃某應負全部責任。但事發后,黃某僅僅支付陳女士醫療費3.1萬余元。陳女士要求的損害賠償問題,經福田大隊調解未能達成一致。而陳女士的傷情經法醫檢驗,損傷評定屬重傷,傷殘鑒定為5級。陳女士頭面部皮膚裂傷,本來端莊的面貌慘遭毀容,并導致終身傷殘。司機黃某的行為還給陳女士的肉體和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無奈之下,陳女士將司機黃某和某運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人民幣16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該運輸公司在法庭上稱,本案中的直接責任是小巴的駕駛員,公司和黃某之間系經營合同關系,該車由公司交給黃某經營,但經營中的責任應由黃某負責。黃某則稱陳女士索要的精神撫慰金、陪護費過高,請法庭酌情判定。
法院判定賠償16萬。福田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緊急剎車造成陳女士重傷,并經認定該負全責。黃某應首先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某運輸公司是小巴的車主,又是發包人,依法在黃某無力賠償時,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陳女士要求的索賠包括后續治療費(包含美容費)4.5萬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而其因事故容貌被毀損,應當給予精神撫慰金,但所要求的10萬元賠償,法院根據陳女士的受損程度和黃某的賠償能力等具體情況,酌情認定為人民幣5萬元。所以法院最后判定,司機黃某賠償陳女士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共計11萬元,以及精神撫慰金5萬元;某運輸公司在黃某無力賠償時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