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公析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信達貨運配載經(jīng)營部。

法定代表人:趙*高,經(jīng)理。

承業(yè)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章,**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機械西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設,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肖-帥、白*平,該公司職工。

第三人:劉*生,男,1965年5月8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信達貨運配載經(jīng)營部(以下簡稱信達貨運部)因與被告中國**機械西南公司(以下簡稱**農(nóng)機公司)、第三人劉*生發(fā)生運輸合同糾紛,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作為托運方與被告**農(nóng)機公司簽訂了公路運輸合同。該合同雖未加蓋被告的單位公章,但約定使用的汽車是被告單位的,承運人劉*生等出示的證明也是被告單位的,因此被告作為車主,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全部責任。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的汽車因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貨物損失合計21810元。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貨損及利息。

被告辯稱:為原告承運貨物的汽車,是我公司賣給劉*生的分期付款商品車。為了防止購車人在付清車款前將車變賣、轉移,所以該車的戶籍目前暫掛在我公司。本案合同是劉*生與原告簽訂的。我公司在此合同上既未加蓋公章,事后也未追認,與原告并無合同關系。因此,基于該合同所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均與我公司無任何關系,應當由劉*生承擔。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劉*生未答辯。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4月18日,原告信達貨運部的代表劉*云與被告**農(nóng)機公司川a16426貨運車的駕駛員付*華在上海簽訂了一份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書。約定:川a16426號車為信達貨運部從上海、浙江等地承運鞋底、火花塞和冰柜等貨物,目的地是成都。合同還對運費、運輸時間等內容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川a16426號車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使信達貨運部托運的火花塞損失計款14680元,膠合板損失計款7122元(其中遺失的膠合板損失5386.5元),貨損共計21810元。此后,信達貨運部因與**農(nóng)機公司協(xié)商貨損賠償問題無果,遂提起訴訟。在本案審理中,**農(nóng)機公司提交了該公司與劉*生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合同除約定了車價、分期付款時間和金額以外,還約定:劉*生從事貨物運輸所使用的車輛營運證等有關手續(xù)均由**農(nóng)機公司提供;在付款期內,因乙方(劉*生)發(fā)生事故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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