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還是需要參考孩子的意愿,其次根據父母雙方的協商調解來安排孩子的撫養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及其司法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對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3、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同時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等因素來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所以如果孩子兩周歲以下的男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小孩子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應盡可能舉證自己撫養更有利于孩子成長。十周歲以上的如能獲得孩子愿意跟隨男方生活的意見將對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非常有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如果孩子七歲的情況下離婚,具體的撫養權首先會參考孩子的本身意愿,想要跟隨父親還是母親,其次,根據父母雙方的協商來安排,最后會根據父母雙撫養能力以及經濟條件做參考來安排孩子的撫養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