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定工傷的條件有哪些?

不認定工傷的條件有哪些?
一、不認定的條件有哪些?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哪些情形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工傷的申請程序

申請的時效是發(fā)生工傷后,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主要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申請工傷認定的資料的過程。申請工傷認定,一般需要提交《》、證明和診斷證明。

申請工傷認定后,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充分的,可以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對依據(jù)《職業(yè)病防治法》作出職業(yè)病診斷或鑒定的,可以不經(jīng)過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后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jù)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要是用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的結論不服的,那么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我國對于職工的權利保護一向都很重視,對于不認定工傷的范圍相對較小。但是認定工傷需要的程序及證明材料必須準備齊全,且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申請。因此如果存在有工傷的情形的,在醫(yī)院就診時注意進行傷情鑒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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