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1968年3月6日出生,廣東省南雄市人,2018年7月10日入職東莞市大朗鎮一家針織公司做臨時工,做了兩年后,變為了正式工。2019年4月2日,在公司加班到十點,下班后回到公司宿舍,時間是22時20分,在浴室洗澡時,由于地板太滑了,不小心摔了一跤,起不了身,后來她打電話叫弟弟過來,送她到大朗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雙跟骨骨折(右側內外踝骨折并脫位)。
公司出了15000元的醫療費后,就再也不理會了,在沖涼的時候摔傷的,不能算工傷!
那么,王女士的這次受傷,是不是屬于工傷呢?就是說,可以不可以說是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呢?因為一個人勞動了一天,回到宿舍洗澡,是人體的正常生理需要,洗澡是為了第二天有更加好的狀態投入到工作中去。抱著這樣的希望,王女士向東莞市大朗鎮人社分局申請了工傷認定。
2020年8月28日,大朗鎮人社分局為她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她的這次受傷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所以不予認定為工傷。

在單位洗澡能否認定為工傷,關鍵要看其工作性質,例如職工從事打磨工作,接觸粉塵等危害物質,洗澡行為屬于其工作結束后的一個必要程序,是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應視為和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工作場所應包括辦公區域及工時工作有關的不特定區域,所以單位車間的浴室也可視為合理的工作場所。
本案中,王女士是公司品檢人員,下班后洗澡不屬于其工作結束后的必要程序,因此不能算作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這是其一。其二,公司職工宿舍的浴室不屬于合理的工作場所,所以王女士在下班后回公司職工宿舍浴室洗澡時摔倒受傷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前后雖然還未進入工作過程,但是職工是為工作做一些必要的預備性或收尾性事情,如備料,替換衣物等。所以在此時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也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地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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